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提供指导。
此前,6月15日,中基协曾发布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布的《指引》为试行版,简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减轻了机构和投资者双方负担。征求意见稿配套发布的测评问卷等模板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差异化安排。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实施通知中明确了新老划断的安排。已经持有基金的投资者,《指引》实施后无需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投资者在原购买渠道继续申购原有基金,或申购不超过原风险等级的新基金产品时,也不必对对风险等级进行重新测评。
此外,考虑到投资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给予各基金募集机构一定的系统改造时间,系统改造在《指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
《指引》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明确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基金募集机构是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主体,也是落实基金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主体。
二是鼓励募集机构间的有序竞争。鼓励募集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将适当性管理作为提升产品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核心竞争力,提供差异化安排。
此次《指引》根据属性、风险因素,重点关注产品结构、杠杆水平、投资标的流动性,未限定某类产品的具体等级;对投资者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等均提出“参考”模板,不做强制使用要求,鼓励经营机构在实施中进行完善。
三是简化操作步骤和流程,减轻机构和投资者负担。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的更新要求、简化了投资者基金信息证明材料,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者、投资者信息核实、投资者转化流程、评估数据库、高风险等级产品销售等条款的执行难度,减化了给投资者带来不便的具体要求,强化纠纷调解中检验基金募集机构落实适当性成果。
此次发布的《指引》为试行版,根据行业实际实施情况,协会后续会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