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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去杠杆 债转股政策再细化

  “该管理办法的最大看点在于,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到底能干些什么。”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事实上,自去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5家大型银行均表示愿意申请成立全资子公司专司债转股业务。而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8月初建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开业仪式上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已从试点阶段转入规模推广阶段。

  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对于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有何裨益?又会给银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从名称看端倪

  记者发现,《管理办法》统一了商业银行新设实施机构的命名方式,即“应当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实际上,银行系债转股子公司更名在《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就已悄然开始。今年4月起,银监会陆续发文同意筹建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之前各大银行发布的公告相比,这些子公司的名称均从“资产管理”变为了“金融资产投资”,恰好符合了《管理办法》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命名要求。

  这并不是巧合。受访的多位专家表示,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并不是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职能的简单重复,名称的变更体现了监管层对于实施机构职能区别于资产管理公司职能的强调。“有观点认为,债转股实施机构与现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性质相同,可以全方位介入不良资产处置,这是不恰当的。”曾刚认为,从《管理办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资产管理公司要狭窄。

  “最大的不同是实施机构不具有一般性的不良资产处置功能,其更多的工作是和债转股相关的。如果在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不良资产处置,则有可能会发挥一些不良资产处置功能,但如果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处置,而不涉及债转股业务,实施机构是不能做的。”曾刚说。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对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容。记者了解到,银监会对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显示,该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而《管理办法》将“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放到了总概括的位置,并在具体业务上新增了6项。

  此外,曾刚认为,虽然实施机构不能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但《管理办法》将债务范围设定得很广,除了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外,还可以适当考虑企业债券、票据融资等其他类型债权,债转股市场需求和潜在市场巨大。

  围绕去杠杆核心不变

  “此时出台《管理办法》,监管层的用意在于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向深入。”浦发银行总行战略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宋艳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已经成为积极稳妥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的重要举措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在稳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实施机构管理规则的出台,对于完善债转股相关制度、提升商业银行参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少业内人士将其解读为银行混业经营又迈出一大步。然而曾刚对记者表示,从监管引导的角度来讲,监管层规定实施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并不是为了让银行获得更多的投资渠道、鼓励金融自由化,而是希望服务于债转股、服务于实体经济降杠杆。“《管理办法》提到,实施机构债转股业务占比或者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这充分体现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是监管层围绕着实体经济去杠杆而设计的配套方案。”曾刚说。

  “《管理办法》的另一个看点在于,对转股企业设置‘红黑名单’,对‘僵尸企业’等4类企业不得实施债转股。”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周昆平表示,“这意味着本轮债转股不是针对不良资产的债转股,而是真正帮助那些有发展前景但目前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减轻债务包袱,这也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培育新产业和新动能的发展方向。”

  实施框架逐渐清晰

  对于新设立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记者通过梳理四大行已批复设立或已批复筹建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现,四大行均满足上述出资人要求。其中,已开业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20亿元,已批复设立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

  专家表示,在目前阶段保持一定门槛还是有必要的。“原因是实施机构资金来源相对有限。为了防止发起银行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层对二者资金往来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不允许发起银行用自有资金和理财资金向子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债转股,实施机构只能从金融市场上寻求资金。”曾刚解释说。

  为了丰富实施机构用于收购银行债权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称,实施机构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大型银行外,不少股份制银行也积极参与债转股。据悉,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将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一同组建债转股实施机构。周昆平表示,《管理办法》对于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的要求,对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目前《管理办法》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实施可能会是9月份,对银行业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下半年银行债转股项目有望加快落地。”宋艳伟认为,目前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框架逐渐清晰,将对未来债转股项目落地产生推动作用。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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