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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为联合放贷立规矩,那么助贷模式呢?

薛洪言 阅读(0) 评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监管机构正就《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征求意见,只是消息真假未辩,且披露的内容也不全。在业务实践中,联合贷款可算作助贷模式的一种,所以,《通知》披露后,大家的关注焦点也很快从联合贷款扩展至整个助贷模式上来。

  若不考虑《通知》本身,站在业务层面,无论是助贷模式还是联合放贷模式都有其合理性,同时也有监管套利和引发潜在风险的嫌疑。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哪里有风险隐患,哪里便会有监管,从这个角度看,监管盯上联合贷款,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权且抛开《通知》本身,我们来看看助贷模式究竟有何问题?在金融强监管环境下,又有着怎样的前景?

  联合贷款VS助贷,概念需厘清

  对于联合贷款的概念,可以借鉴《通知》里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助贷则是个市场化概念,并无官方的统一界定。若把贷款合作机构视作广义的助贷机构,结合《通知》对贷款合作机构的定义,可知助贷行为至少包括“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对放贷机构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等几个要点。显然,助贷的范畴更广,联合贷款可视作助贷模式的一种。

  不过在实践中,市场对助贷也有了标签化的认知,一般特指消费金融创业机构为银行、小贷公司、信托机构、P2P平台等机构提供获客、风险管理等全流程或部分流程外包服务的行为,在这种合作模式中,持牌放贷机构意在获取高收益、高质量的信贷资产,助贷机构意在为借款客户拓展低成本机构资金来源。

  助贷兴起的逻辑及模式

  助贷模式的主角包括贷款机构和助贷机构,助贷模式之所以流行,唯一的解释便是该模式很好地解决了双方的难题,契合了双方的需求。

  对提供资金的贷款机构尤其是传统持牌贷款机构而言,其痛点在于缺乏场景与数据,服务普惠群体的能力不足。说到传统持牌机构,大家不要只想到四大行,四大行并不缺场景和数据,也没有强烈意愿与助贷机构合作;相反,地方性小银行、小贷公司、信托机构等机构,因实体经济低迷,传统线下模式受阻,也无力转型线上互联网金融,有着强烈地拓展优质信贷资产的需求。

  对于助贷机构而言,其痛点在于资金来源和放贷资质。助贷机构多脱胎于P2P平台或创业性消费分期平台,经过几年的发展,在互联网获客、大数据风控上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发展壮大后,或缺乏放贷资质,或有放贷资质(如小贷公司)但缺少资金,发展遇到瓶颈。

  于是,急于拓展资金的创业机构与急于拓展优质贷款资产的传统持牌贷款机构一拍即合,助贷模式开始大行其道。

  基于在贷款不同环节的合作,助贷可以有很多模式。在实践中,以贷款人需投入资源或承担责任的角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资金合作,即贷款人仅仅提供资金,获客、风控、贷后管理等其他环节由助贷机构负责。在这种模式下,贷款产品的品牌通常由助贷机构运营,实际提供资金的贷款人并未进行品牌露出。

  由于贷款人不参与实质风控,所以通常不承担风险,由助贷机构通过保证金或回购等方式承担全部风险。这种模式既可以实现贷款资产的快速增长,又不必承担坏账风险,得到中小持牌贷款机构的青睐。

  二是资金+品牌合作,即贷款人不仅提供资金,同时也是贷款产品的品牌持有方。除此之外,其他工作由助贷机构完成。这种情况下,贷款人通常也不承担风险。

  三是风控环节合作,即贷款人参与消费贷款业务全流程,只是在风控环节接入助贷机构的数据或风控模型,以更好地管控贷款风险。

  上述模式基于双方具体协议的不同,还可有很多的变种。联合贷款便可看作是第一种资金合作模式的变种,在这种模式下,助贷机构自身也投入一部分资金用于放贷。

  潜在风险在哪里

  助贷模式的兴起极大地释放了传统持牌放贷机构的普惠金融潜力,同时又解开了助贷机构自身的资金瓶颈限制和放贷资质限制,充分发挥其在互联网获客、大数据风控等方面的优势,在业务层面的推动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站在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本身就是风险,更何谈模式本身具有一定的监管套利嫌疑。

  先说第一点,只要是信贷业务,就会有信用风险,会形成不良。在第一种资金合作模式中,贷款人作为出资人不承担风险,但不代表风险不存在,只是由助贷机构承担罢了。问题在于,助贷机构有没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能力?尤其是业务规模越做越大的情况下。

  在这里不要提大数据风控,大数据风控也做不到风险为零,且多数助贷机构为创业企业,其大数据风控能力是否真的如其所宣称的那样,是要打个问号的。为应对不良资产风险,商业银行建立了完备的拨备机制和资本约束机制,助贷机构承担了全部信用风险,在机制上做了什么安排呢?多数情况下,什么都没有。

  所以,风险就在那里。业务规模越做越大,助贷机构承担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大,不引起监管关注才怪。

  再说说监管套利嫌疑。金融业属于牌照监管行业,放贷是需要资质的,没有资质的助贷机构以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有没有问题呢?恐怕也是有的。先不说牌照管理本身是否合理,多数助贷机构没有牌照总是真的吧,既然是真的,就意味着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存在一定的监管套利嫌疑。

  当然,也可以再列出其他的潜在问题,比如提供资金的放贷人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资金中转商,不承担风险短期内是好的,但作为放贷机构,过度依赖不承担风险的业务,风控的核心竞争力从何谈起?机构的长期可持续独立发展又从何谈起?

  作为路人甲,可以不必操这个闲心,但监管机构不得不操心。因为,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被监管机构出现风险便是监管机构的失职。

  前景展望

  鉴于《通知》真假未辩且内容不全,我们仍然跳开《通知》本身来谈助贷模式的发展前景。当前的监管环境下,只要有风险隐患,监管措施便会跟上,只是迟早的问题。

  联合贷款的核心问题在于放贷资质,即不能通过联合贷款来绕开放贷的牌照监管,所以,联合贷款模式必然会引入放贷资质监管。

  除联合贷款之外的其他助贷行为,其核心问题在于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承担归根结底是个杠杆率问题,承担信用风险的助贷机构不能无限制地加杠杆,所以,也必然要求建立更加合理且杠杆率可控的风险承担机制。

  最后,考虑到监管的出发点是消除风险隐患,不带来额外风险的广义助贷行为仍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微信公号:洪言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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