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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为“僵尸企业”招魂

  僵尸企业该死的就要死,该破的就要破,否则,严重侵占社会资源,破坏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近日表示,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挽救确有存续价值的企业,防止“僵尸企业”将重整制度作为护身符逃避清理。

  一些地方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采取了破产重整的方式,想以此来给“僵尸企业”招魂,防止问题出在“当下”,把矛盾留给后人。因为他们也十分清楚,这些已经完全灵魂出窍的企业,是根本不可能招到魂的。就算能够招回一点魂魄,也是无法让这些企业起死回生的,只是在用社会资源维持其生命特征。也许,这才叫真正的不计代价、不讲成本吧。

  在现行环境下,原本实体经济就存在着比较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矛盾,如果政府的手段、金融机构的资源、各种政策等,再向“僵尸企业”倾斜,给“僵尸企业”占用,那么,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就可想而知,其对市场秩序的伤害也不难判别。所以,最高法对“僵尸企业”处置发出警示,要求法院系统不能让“僵尸企业”借破产重整逃避清理,是非常及时的,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必须看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就是提高供给的质量与效率。很显然,“僵尸企业”的存在,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是不利的,是不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的。如果不能及时彻底地把“僵尸企业”清理出市场,把抢占社会资源的“吸血鬼”清理掉,经济的肌体就很难健康,供给侧的供应质量和效率也很难提高,其他市场主体的运行环境就难以改善。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就是政府不能干预司法部门的行为,不能对司法部门的工作指手画脚,而是让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独立承办“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司法机构要依据法律,实事求是地对“僵尸企业”进行辨识,确认是“僵尸企业”,就一定要依法破产,而不是破产重整。对绝大多数“僵尸企业”来说,都是鲜有可挖掘的价值的。纵然有,也可以通过资产的有效转让、资产处置等,将有价值的东西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僵尸企业”则应当坚决清理掉。至于员工,“僵尸企业”处置得越多、越彻底,其他企业的机会就越大,带来的就业就越多,员工到新的岗位上岗的机会也越多。

  来源:投资快报

business.sohu.com true 搜狐媒体平台 https://business.sohu.com/20170812/n506449216.shtml report 952 僵尸企业该死的就要死,该破的就要破,否则,严重侵占社会资源,破坏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近日表示,人民法院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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