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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应向证监会请求审查刘姝威的独董资格

浩俊 证监会 万科 阅读(0) 评论()

宝能应向证监会请求审查刘姝威的独董资格

谭浩俊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研究员

  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而刘姝威在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前,就已经做出了受万科实际控制人影响的行为,实质已经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

  近日,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写了一封给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的公开信,认为钜盛华七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万科6.88%股份,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将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不得续期。

  对此,钜盛华方面称,根据此前与各相关方签署的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 ,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七个资管计划已于2017年11月份和12月份分别到期,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

  也就是说,对刘姝威的指控,钜盛华方面并不接受,也不认可,而是要继续持有万科的股份,成为万科的股东。那么,钜盛华对万科的持股,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呢?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按照现有相关规定,钜盛华的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已经触碰了红线。但是,由于这些股份都是在有关规定没有出台前通过市场购买持有的,是正常的投资行为,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监管机构没有权利、也没有理由要求钜盛华清盘。否则,就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向证监会和刘士余主席以公开信的方式提出清盘的请求,是不太合适的。

  众所周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职责,应当是对全体股东负责,尤其是中小股东,而不是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那么,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以这样的方式要求主要股东之一的钜盛华退出万科,是否已经超出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范畴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举动呢?退一步讲,如果钜盛华确实存在资管计划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也应当向负责资管计划的职能部门反映,而不是直接请求证监会及刘士余主席命令钜盛华清盘。即使要反映,也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逐步反映给监管机构,而不是以公开信的方式。否则,还要相关制度和规定干嘛,还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干嘛。

  意见明确要求,独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影响,而从刘姝威的举动来看,显然是有违意见要求的。因为,早在她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以前,就已经完全倒向万科实际控制人一方了。按理,就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现在,又不顾其他主要股东的利益,要求钜盛华退出万科,并直接向证监会和刘士余主席发出公开信,再次挑起宝能与万科的矛盾,显然已经失去了做独立董事的资格,失去了独立董事必须坚持的诚信义务。如果真的为万科好,为中小股东好,就应当主动以独立董事的身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钜盛华进行沟通,讲清道理,提出建议,而不是直接向证监会和刘士余主席发布公开信。殊不知,公开信一发布,就立即对市场产生了冲击和影响,就让万科的股价出现了波动。如果不是钜盛华及时做出回应,万科股票很有可能出现大幅震荡的现象,给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钜盛华要退出万科,也要依据法律规定,逐步退出,而不是所谓的清盘。果真那样,万科的股票一定会出现大幅下挫现象。那么,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怎么办?中小投资者的损失谁来承担?

  独立董事是全体股东的独立董事,而不是主要股东,尤其不是实际控制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是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责。否则,独立董事的行为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失去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有人说,钜盛华退出,对万科是有利的。但是,对市场呢,对市场公平呢,对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呢,是否也是有利的呢?显然,这是偏面看问题的结果。万科的利益需要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也需要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尤其是法治权威更要维护。钜盛华以过高的杠杆投资万科,需要受到约束,但只能依靠法律与规章。否则,就是用一种不规范行为对待另一种不规范行为,就会带来更大的市场不规范。刘姝威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懂得个中的道理,而不是有选择地对股东行使权利。

  既然意见要求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而刘姝威在没有成为万科独立董事前,就已经做出了受万科实际控制人影响的行为,实质已经不具备担任万科独立董事的资格。现在,又对万科的另一主要股东做出要求其退出的行为,且不是通过正当程序,而是以影响市场稳定的公开信的方式,更让其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尽失。所以,宝能方面也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请求,要求对刘姝威的万科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

谭浩俊【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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