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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召集国内12家券商投行高层会聚北京,就实施保荐人制度征求意见。
2003年7月16日,证监会再次火速召集一批券商,重新商讨这一对券商投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敏感话题。
据悉,证监会高层领导十分重视这一新政,希望今年三季度出台此项政策。
在继央行五号令、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集合受托理财规则之后,“保荐人制度”成为监管层推崇的又一把宝剑。
保荐代表成抢手货
一位券商投行部总经理告诉记者,最近,他连续接到四家小券商高层电话,想要重金聘请他。
其实,与这位投行总经理有类似经历的不止一个,在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后,已有不少投行人员接到过“重金聘请”电话。
翻开这份洋洋洒洒十五页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不难发现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苛刻”要求是部分投行人员成为市场“抢手货”的原因。
按照要求,保荐机构从事保荐工作,除满足主承销商资格外,还要求“至少委任两名保荐代表人”。而保荐代表人必须满足“三年内担任过两家以上境内外公开发行与上市证券主承销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且最近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家项目负责人(或主管人)”。
这一规定,可是难煞了券商投行:如果券商没有两名保荐代表,就不能做保荐项目,这相当于断投行的“饭碗”。
健桥证券项目经理郑志强表示担心:“从2001年至今,证券市场比较低迷,发行节奏缓慢,在通道制下,企业都在排队过会排队发行,券商承销完成的首发项目不多。”
经查实,从2001年至今,市场首发的股票为163只;从2002年至今,首发的股票为99只。
他接着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在招股书或内核表上签字的人,符合这样规定的保荐代表人非常少。”
据统计,按此标准,在现行57家有通道、可以做承销项目的券商中,只有70多位符合上述保荐人代表的投行人士。依照每家保荐机构必须有2名保荐代表的要求,整个市场会有约40位保荐代表人的缺口。
照此要求,银河证券(相关,行情)的保荐代表人数为零,中信证券(相关,行情)也只有两位。而此问题在一些小券商中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因此,市场上演一出券商之间“挖墙脚”,争夺保荐代表人的好戏,实在不足为奇。
二稿妥协
东方证券某位高层认为:“保荐人制度的尝试是积极的,方向是正确的,但制度中的某些内容似乎超越现阶段,不太可行。”
证监会已经意识到此点。
在二次征求稿中,保荐代表人必须满足条件中的连接词由“且”改成了“或”。同时,仍旧保留通道制,实行“有中国特色”通道制下的保荐人制度。
据统计,按照修改后的新要求,市场上可能有170多位保荐代表。
上海证券投行部总经理郭超终于松了口气:“按照二稿的要求,我们还是有一个保荐代表的,不会被敲掉饭碗。”
但这样仍不能解决问题。按照二稿的规定,“每一名保荐代表同时签名负责推荐的公司不得多于一家”。
这就是说,如果券商有6条通道,而只有3名保荐代表,那么这家券商只可以同时保荐3个项目,另外3条通道资源浪费了。
据悉,证监会再次作出让步,在保荐代表的要求上另增一条“尾巴”: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合格人士。
记者从有关途径了解到,证监会对保荐代表的人数可能放宽到300人左右。
这一条文为券商投行留有了空间,目前,部分券商开始上报公司内有能力、有经验的投行人员名字,希望得到证监会的“保荐代表”认定。
“这样非公开的软性认定或许会造成券商间更激烈的竞争与不公平现象。”一位业内人士忧虑地表示。
双刃剑
但业内普遍认为: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与香港证券市场实行的保荐人制度相比,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监管更为细致,更加严格。这把宝剑对于原先做完项目就与上市公司脱离关系的承销商来说,的确有些“吃不消”。
在证监会召开的二次征求意见会上,大多数券商提出了相似的看法。
似乎,征求意见稿中的监管措施更倾向于由保荐代表个人承担项目推荐的主要责任。
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八条”:“……保荐代表人……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条”:“保荐代表负责的项目在保荐期内出现下列情形,年度累次数在前十名的,中国证监会……
在6至12个月内不受理其负责的保荐项目:(一)发行人上市当年更改募集资金格局累计50%以上;(二)……当年主营利润比同期下滑50%以上;(三)……当年累计50%以上资产或业务重组……”
上海证券郭超认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上市公司并不受券商的约束,券商没有充分的力量来监管公司上市之后的举动,也没有办法来阻止发行人当年50%以上的资产重组。”
把“重锤”挂在券商脖子上,似乎勉为其难。
海通证券(相关,行情)的投行人士也表达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券商不仅要保证发行人前三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要保荐公司发行后36个月内不发生任何违规行为,这相当于券商的风险要与每家上市公司紧紧捆绑长达六年的时间。”
东方证券的某位高层从另一个角度对之提出了质疑:“保荐代表只是保荐机构雇佣的员工,而非合伙人,让员工来承担重大责任,似乎不合情理。”
征求意见稿中的另一规定同样引起了市场的关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综合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疑义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会计师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生的费用由保荐机构承担”。
这一规定在维护保荐人利益,提高保荐人对中介机构发言权的同时,又增加了保荐人的项目成本。
但据未经证实的消息,证监会准备上调承销费率,可能由原先的1.5%~3%提高到2%~4%,似有维护券商之意。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似乎没有明确已过会的项目如何与新制度衔接、其他中介机构应怎样承担相应责任等市场较为关心问题。
而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院长贺强表示:“在新制度下,证监会不需要再扮演‘保姆’角色,券商对公司上市前后的信息披露承担重大连带责任。这样不仅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质量。”
2003年8月初,证监会将召开“券商全行业大会”,据悉,这份带有中国特色的保荐人制度很有可能在大会上再次讨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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