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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司纠纷要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征求意见
晨报讯(记者 赵中鹏)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期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稿重点规范了公司设立行为、股东出资以及抽逃出资所引起的赔偿纠纷等。意见稿规定,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房产、船舶、车辆等出资,虽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公司实际使用,并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了财产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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