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组合投资方式,已经成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优先的投资选择。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业的不断发展,当前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被社会关注已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23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就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作了说明。据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九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02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给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
王以铭说,本届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还就草案的修改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共同进行了研究、协调。法律委员会于2003年6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相比原有草案,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共设十二章,一百条。(完)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明确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根据有的部门的意见,草案将原有规定修改为:“基金管理人申请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草案同时还增加规定:“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需进一步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原来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对这一规定,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禁止银行资金托市。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融资,需要考虑是不是违反上述规定,会不会带来金融风险。此外,这种融资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和财产作担保,还是以基金财产作担保,融资利息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负担,还是由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这些问题都还需要研究。因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另一种意见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有利于及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避免因巨额赎回给基金管理人造成资金压力,有利于稳定证券市场。同时,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可以用证券作担保,不会增加银行的风险。目前,国家已经允许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承销时向银行进行短期融资,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拆借。因此,应当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更加注重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
在当今基金市场激烈竞争的局面下,为防止误导投资者,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将更加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抬高基金公司设立门槛
再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对设立基金公司的出资人作出严格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记录,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一定年限以上从事基金管理或者证券投资业务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