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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深圳市《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出台。这意味着该市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又有新突破。
《意见》规定,获得授权经营必须符合5大条件:一是属深圳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业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在竞争性行业中重点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二是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三是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属于基础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20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四是效益较好,近3年年均总资产报酬率在5%以上,基础性行业的企业利润总额在1.5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特殊企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五是企业建立了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经营班子具有较高的决策能力和经营能力。
《意见》规定获得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拥有4项权力: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重大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被授权人是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依法管理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市国资委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经营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或总经理负责制。
市国资委将对被授权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以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考核指标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等。对出色完成授权经营各项考核指标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给予重奖;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有关考核指标,或者违反合同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授权经营合同。同时,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有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以及虚增利润、虚列支出、隐瞒真实情况和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授权企业由市国资委委派监事,内部不设监事会。监事依法对被授权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派出的公司监事,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派出单位决定和发放,从国有资产监管费用中列支,所有任职监事不得在所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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