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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罪”机会
民企逐步壮大,很多利益分配和争夺问题逐渐暴露,对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对此,郎咸平提议:“民营企业可以用钱‘赎罪’,具体的‘赎罪’方法为BOT和征收累进遗产税。当然,那些证明是故意欺诈犯罪的例子不在其中,它们自然应该被依法处治,断无商量余地。这也是‘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精义。”
“对民营企业家要保护,也要约束。”郎咸平解释,他的提议建立在近两年来与很多内地民营企业接触和研究的基础上,并借鉴美国和韩国的类似经验。
“美国没有国有银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济,因此不存在原罪问题,但美国仍然偏向于采用花钱赎罪的方式解决不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郎咸平举了两个例子。第一,美国每隔约10年会对非法移民进行大赦。虽然非法移民违反美国联邦法,但众多非法移民无法缴税也是事实,美国政府大赦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大赦获取税款;第二,美国证监会处理股市较轻微的不法交易也采用以钱赎罪的方式。郎咸平提议的法源基础即在于参照美国证监会的和解案例。在美国证监会强有力并可强迫被告举证的压力下,90%被调查的案子均可不经诉讼而由被告出钱和解解决。
郎咸平分析,这种和解的主要原因非常微妙但却有效。对被告而言,采取诉讼方式,就算胜诉也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及不必要的曝光,而一旦败诉,不但会遭受制裁,最重要的是在未来被股民控告的民事诉讼中不可进行翻供,从而面临天文数字的赔偿诉讼。相对来说,庭外和解不会带来这种不可翻供的压力。对证监会调查员而言,由于人手及资源所限不可能处理大量案件,他们也乐于采用这种事实上起到惩罚作用的措施。
因此,这类诉讼之中,被告均选择通过和解而接受禁止令或其它处分,不需要承认或否认控罪。同时证监会调查员也可宣称赢得此案而不需要将被告强押上法庭以接受更严重的处分或不必要的曝光。但和解的事实及法例会由证监会发出和解通知书,该和解通知书可以当作往后调查的案例。但对于重大违法案件,美国证监会一样会进行法律行动而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轻罪和解,重罪司法”的思维我国目前还没有掌握好。目前我们将大大小小的案件以司法程序处理,不仅造成司法体系负荷过重,也造成民企恐慌而形成大量资金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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