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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家国内债主确认 中创73亿债务年底开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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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财经时报 ]
  与中银信托、中农信、广国投三家信托公司不同的是,自1998年被关闭至今,原中创公司既没有被金融机构接手也未宣布破产;国内各大金融机构皆在中创债权人之列,清算组已口头承诺债权人今年12月1日偿付部分债务本报记者胡海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计划,此刻与2002年年底——中国信托业整顿结束的期限还有不到四个月时间。但是,从1998年6月22日开始到现在,被关闭已四年之久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仍未完成,所欠约73.69亿元债权到底如何清偿尚无定论。

  《财经时报》近日获得的消息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组已经口头承诺,今年12月1日将向债权人偿付一部分债务。

  债权人焦虑

  1998年年底,北京某公司调动当时公司账面上的几百万元人民币一头扎进了股市。“我们知道股市的风险很大,但为了填公司账面上800多万元的窟窿,只能冒险了。”直至今日,公司每年利润中的大部分仍被投入股市。

  1997年,这家公司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先后将总计800万元存入中创公司,期限为一年。1998年6月22日,中创公司被关闭,存款尚未到期。此后4年来,有关方面仍未公布清偿方案。“我已经对这800万元不抱太大希望了,还是想办法用别的收益填这个窟窿吧。”这家公司的财务处负责人对记者说。

  在中创公司清算初期,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拿出26亿元人民币,全额垫付了境内部分自然人债务和全部境外债务,垫付后26亿元债权转入中国人民银行名下;对境内其他债权人只进行了登记确认。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人行清算组)提供的原中创公司的债权人表上,记者看到,已有411家国内债权单位的债权获得确认,涉及金额共计约62.7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垫付而转化的26亿元债权);另外还有58家单位申报债权但未被确认,涉及金额约为10.99亿元。

  在已确认的债权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行以及地方分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有涉及,债权总金额近10亿元;多家国内保险公司、全国或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也有少量债权;其他债权分散在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中。

  再识中创

  原中创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赛特广场的10层和11层。这里现在已经被规划为北京“CBD商务区中心”,两层写字楼自中创公司被关闭进行清算以来一直空着。在11层,由塞特广场物业管理中心派出的前台服务员继续坚守岗位,楼层清洁员每天依然擦擦扫扫,但几百平方米的开放办公区已经空空荡荡,两个乒乓球台孤零零摆放在那里。

  目前在这里办公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组,以及后来受托办理清算后续事务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中创公司是成立于1986年7月的风险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企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主要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信托、投资、担保、代理、咨询等业务。主管部门是原国家科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含美元1000万元)。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是其主要股东,关闭之前的股权比例分别是国家科委占47.44%,财政部占24.5%,二者之和超过7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6月23日发布的一则公告,鉴于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决定于1998年6月22日关闭中创公司,吊销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关闭前似乎已有先兆。不少债权人近日告诉记者,从1998年3月——也就是关闭前三个月开始,当他们去支取到期存款时,中创公司的工作人员总是劝说他们续存,并以优惠利率相许;若执意支取的话,对方也要拖上一两个星期才能兑付,而到了5、6月,干脆就取不出来了。

  尽管当时已经透露出国家将再次整顿信托业的讯息,信托行业内部亦风声鹤唳,但一位原中创公司员工告诉记者,当时内部人员普遍认为公司将被整顿,而就它的背景和影响力来说,谁也不认为会被关闭。因此当关闭公告发出后,公司内部从中高层到一般员工都“大吃一惊”。

  中创是个例外1998年正值中国信托业最混乱的年代。信托公司通常以高息揽存进行投资、信贷等金融业务。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存款的一年期利息都高达10%以上,而1998年6月银行存款利息一年期仅为5.22%。加上大多数信托公司都有政府背景,许多人视其为利息偏高的“官办银行”。中创公司当然也不例外。

  信托公司被关闭,意味着不但高息拿不到,本金也可能付诸东流。因此,当宣布中创公司被关闭时,所有存款人(债权人)都傻了眼。

  1998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中创公司的同时即成立了清算组,同时宣布,原中创公司的境外债务和境内自然人的合法债务全额偿付,其余债务的偿还办法由清算组另行公告。很快,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放26亿元再贷款偿还了原中创公司全部境外债务和部分境内自然人债务,而国内法人债权的清偿似乎被搁置了起来。

  中创公司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后一家被关闭的国内信托公司,但迟迟拿不出全面清偿方案的似乎仅此一家。

  1995年10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由于违规操作、资不抵债,被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一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营业执照,由广东发展银行整体接手。据当时媒体公开报道,广东发展银行承担了中银信托的全部债权债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获准它在北京等地开办分行以作补偿。

  1997年1月,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中国建设银行马上接手。据中国建设银行参与这项业务的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中国建设银行承担了中农信所有自然人和境外债务,并100%偿还了境内法人债权的本金。

  资产衰减

  迟于中创公司关闭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国投)债务清偿工作也有进展。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广国投;三个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广国投及其三家下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由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组接管。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除存款5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债务本金由中国银行偿还,其他债权人——无论境内还是境外的全部债务都根据清算结果按比例清偿。

  与上述三家信托公司不同的是,自1998年被关闭至今,原中创公司既没有被金融机构接手,也未宣布破产。在清算初期,人行清算组聘请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等11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创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审计。据清算组公布的数字,截至1998年6月22日,原中创公司资产总额为40.42亿元,负债总额为74.1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3.70亿元。

  根据审计结果并考虑到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清算费用,可以大概计算出,在关闭初期,中创公司的资产清偿率在50%左右。不过随着清算时间延长,清算费用越来越高,资产有形和无形的损失也越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清算费用由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资产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在资产清收、保全、确认债权、处置变现中所需的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办公费以及托管费用等。

  中创公司关闭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组在确认债权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和债务,追缴应收款,并聘请律师协助债权的追收工作。

  200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清算组指定华融公司为原中创公司的托管机构,华融公司专门成立了实业管理部,办理清算后续事务。托管费用也将计入清算费用中。

  中创债权人与清算组曾因偿还率对峙据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原中创公司关闭4年来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分散在各地的实业资产。

  与一般金融企业不同,原中创公司在其鼎盛时期投资了一大批实业资产,而且资产状况良好。人行清算组公布的数字表明,在关闭时,原中创公司除了总部,旗下设有9家办事处、11家证券营业部;21家实业公司。

  中创被关闭后,人民银行规定,其全资附属和控股的非金融企业照常营业。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在关闭初期,由于各地实业仍在继续运转,而人行清算组此时的工作重心放在债权确认上,不少实业公司的优良资产通过资产置换等手段被转移走了,成了“空壳公司”。

  据这位知情人介绍,由于中创公司机构庞大,分支众多,案情复杂,因此清算费用相当大。目前在原中创公司债权人中流传着“7000万元”的说法。他们告诉记者,人行清算组工作人员曾透露,清算费用已经花了7000多万元,其中主要是审计、保全、清收过程中的费用。不过这个数字尚未得到清算组证实。

  据这位知情人估计,原中创公司在关闭4年后的今天,其债务清偿率在20%~30%的水平。另据记者了解,在清算期间,原中创公司员工工资照发。按照有关规定,这项费用将在清偿债务前从资产中扣除。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比例一直是债权人与清算组争议的焦点。债权人当然希望全额拿回在原中创公司的存款。而鉴于原中创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因此,全额清偿光靠清偿资产变现是不可能的。多数债权人寄希望于中国人民银行能拿钱出来补贴,或者放弃先行垫付自然人和境外债务而获得的债权。据了解,很多债权人已经打好了“如意算盘”:只要人民银行放弃债权,按照现在中创公司的资产状况,其他债权人的偿还率达到80%不成问题。

  2001年7、8月间,人行清算组曾经提出一个清偿方案向债务人征求意见:债权打折50%,从2003年6月起分5年逐步清偿,每年6月清偿一次。但据人行清算组统计,这个方案共向277家债券单位涉及债务规模占总规模的71.9%征求了意见,但没有一家同意。自此,债权人就清偿问题与清算组开始了正面交锋。

  2002年4月25日,人行清算组召开全体债权人大会。会上公布的债务清偿原则,在债权人中掀起了不小的波动。

  清偿原则中规定,清偿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原中创公司资产处置变现资金;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剩余个人债务的本金与合法利息,而后剩余清算财产用于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债权;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的26亿元而获得的相应债权,与其他债务人按同一顺序清偿。

  这个清偿原则彻底打翻了债权人的如意算盘,估计债权人最后只能收回债权的20%左右。一些债权人对此抱怨:“清算4年来资产流失缩水,清算费用这么高,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太大。”

  中国人民银行一位了解此事的官员对此有另外一种感慨:“在某种意义上,中创的清偿工作是个教训。如果一开始就走破产程序,或者早点开始清偿债务,可能效果会好很多。如果再拖下去,资产还会缩水,清算费用更多,清偿率还会下降。因此,债务清偿宜早不宜迟。”

2002年9月20日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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