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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为银行举起收费大旗提供了合法依据。从此消费者告别了银行服务的免费时代。无形中,银行与消费者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既然不能享受免费的午餐,消费者是否就可以对银行的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了呢?是否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为广大的银行客户提供一把维护自身利益的“尚方宝剑”呢?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赵怀勇先生表示,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有三个法律对这方面进行了规定,《储蓄条例表示法》、1991年《银行法》、1933年《DP条例》规定,银行必须向消费者规定收费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提供免费账户的条件,并要求银行在广告中向客户说明收费事项,银行不得将各种增加的成本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客户。如最近大家一直争论的ATM跨行取款直接扣款的事,扣2元,消费者都不知道怎么扣的,信息很不对称。再如,代收费问题,首先应该向消费者说明白收费对象以及收费的标准,以便给消费者选择的空间,如果银行代收一次电话费向消费者收取2元手续费,消费者认为不值,就可以直接到电信部门交费。另外,银行对提供免费服务的条件也要说清楚,不能打着免费的口号将消费者吸引过来,然后再收取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教授也表示,市场规范不应是单方面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银行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银行客户在付出金钱的同时,也相应地要对对服务标准提出要求。但目前,银行服务的质量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在这方面引发纠纷的时候,银行客户又能以什么为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专家认为,一方面,银行业应自己提出具体的行业服务标准。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强对银行业的规范与监管。另外,还应提出一些投诉和解决渠道,如消费者协会以及价格听证会,并从法律上确立相应的处罚手段和补偿机制。总之,在赋予银行收费权利的同时,应尽快完善配套的法规、办法,以保障银行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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