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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人在两地所纳个人所得税可相互抵免
2003年4月8日07:05   [ 朱桂芳 林荔丹 ] 来源:[ 南方日报 ]

  目前广东人在香港或香港人在广东工作者日渐增多。这些跨越两地工作的公司职员,如何计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在香港已纳税的可否在内地抵免?针对这些涉外职员关注的问题,省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在港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到内地可抵免,但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办。

  内地与港人在两地所纳个税可相互抵免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的规定,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在香港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另方面,香港居民从内地的所得,按照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如果该纳税人同时具有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的身份,对给予其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由双方主管当局进行磋商解决。

  在内地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员如居住不到半年则无需纳税

  在粤港两地工作的公司高级职员,在两地各取得的报酬应该如何计税呢?该负责人解释,对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受雇于公司,被派遣到粤港两地工作,并在两地各取得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香港履行职务,均应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香港企业支付并且不是由境内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如果该个人在中国内地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则无须在中国内地纳税。如果超过183天,则应就其在中国内地工作期间由香港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所得,在中国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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