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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研究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金融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最近对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从内容到形式均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中国银监会昨天正式公布了这一新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自1994年实施金融许可证制度以来,凡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均按有关规定领取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近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现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方式已不适应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此次起草和发布的《办法》共分二十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金融许可证的定义、适用范围、颁发权限、颁发及换领程序、许可证承载内容、公告与公示、收费、罚则以及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等内容。新的《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与现行金融许可证制度相比,新的《办法》有几大变化:一是简化了金融许可证承载内容。二是金融许可证长期有效。三是金融许可证统一格式。四是取消年检制度。五是明确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权限。六是许可证的公告与公示。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经银监会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负责定期公告。金融许可证应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公示,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管理人员也应以适当方式在营业场所公示。考虑到我国在2007年前对外资金融机构按本币、客户类别、地域范围有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金融许可证制度修订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客户对象、注册资本两项内容变更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七是提供网上公开查询。 据了解,为了做好与现行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衔接,银监会已制定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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