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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中国经济,2005,年终盘点,经济回顾
7月10日,全国人大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这是继2001年1月全国人大向全国公开征求婚姻法(草案)意见之后第二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是很显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所涉及问题上,物权法都比婚姻法要复杂许多。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影响,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
物权法草案
“登记机构的职能本来是服务,但在国内已经成为某些行政管理机关的摇钱树。”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说。而在加拿大、瑞典、英国等国家,有关创设抵押的税收、收费非常清楚,登记通常1-2天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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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时间表:
·10月31日:群众路线立法新意 民意推动《物权法》草案修改
·10月28日:物权法为何搁浅 吴邦国称有三个问题要深入研究
·10月27日:物权法草案三审稿24个关注焦点
·10月27日:物权法第四次审议 “公共利益”界定尚无定论
·10月24日: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物权法四审稿作六大修改
·9月12日:征集意见逾万 物权法草案有望明年3月提请表决
·7月11日: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今日发布
·推 荐 : 专家谈《物权法》(访谈)

 

者点评:无疑,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应当体现法律的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价值目标。同时,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成本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成本的增加。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今天全国人大能够将这样一部关乎所有“有产者”和“无产者”的法律草案求解于全体公众,倾听民声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最终是否能够采纳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意,还需要更多的智慧。

 

姓心声:现在出台的这个《物权法》草案,却远远没有达到应有高度。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规范一些最基本的经济权利。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哪些基本经济权利最急需用法律来规范呢?我认为,最首要、最迫切的,就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

业主概念写入草案

  《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研究员陈华彬表示,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和三审稿相比有些变化。原三审稿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没有“业主”这一群众熟悉的概念。

  陈华彬指出,原三审稿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际上就是老百姓常说的“业主”。

详细列举国家所有权

  陈华彬指出,草案专门新增一条款,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草案详细列出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的属国家所有。

  本次草案还特别授权,对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草案删除“添附”规定

  民法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添附”在本次草案中被删除了。房屋的装修就是一种添附行为。所谓添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产生的结合。学界认为,添附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权法规定。

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续期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人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房子怎么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物权法有关名词解释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制定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就是一部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

随着这部法律草案全文10日向社会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必将逐渐为社会熟知;而物权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必将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策划制作: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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