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世承诺摘要
(1)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在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
(2)允许外国证券机构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进行B股交易。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入世第一年,外资可持合资公司33.33%权益;三年后,可增至49%权益;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
(4)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33.33%。合资证券公司可承销A股、B股和H股、政府债券和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5)中国入世三年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可参与A股市场交易。
另外中国承诺的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分别是: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的活动给与国民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仅在谨慎性的基础上规定授予经营许可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