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赞同股权方式划转 |
·赞同现金方式划转 |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认为:必须尽快明确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政策,抓紧有关管理办法的修订,否则,后果将十分严重。一方面上市公司国有股市值2.37万亿元中,有相当部分可能会在短期内变现,并对股票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充实将失去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汪建熙也曾表示,公司在上市时应立即划转10%的国有股给社保基金,这样做有利于社保基金对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实现优化;有利于国家保持对一些重点企业股权的长期持有;有利于避免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数量过快增加,使股指面临较大的压力;此外,这样的方案在操作上也更加简便。[全文] |
股份制专家刘纪鹏教授和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博士则建议国有股减持应以现金方式划转社保基金,认为社保基金的自然属性(流动性、盈利性)和社会属性(稳定市场)的天然矛盾,决定了它不适合代替国资管理部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因为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获利退出,在股票市场好的时候可能会去砸市,却没有义务在股票低迷的时候去托市。同时,社保基金直接持股,不便于“责权利”的分开。一旦亏损,社保基金会指责股票质地不好、或者受行政干预没能及时减持;而一旦获利,社保基金可能贪功,认为自己经营水平有过人之处。这样不便于经营业绩的考察和监督管理,同时也不便于形成竞争机制,弊大于利。[全文] |
| 国有股划拨社保基金的争论二:划转多少资产 |
| ·全部或大部分划转 |
·10%的股权划转 |
| 根据最初设想,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全部或大部分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持有者,代替政府持有国有企业股权,但这一设想未能实现。[全文] |
“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目标被修正至10%的股权,这一“向下修正”的方案,经过多方协调,仍未遂意,迄今为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从上市国有资产划拨中所获资金,仅限于海外上市国有企业减持所获收入。[全文] |
| 国有股划拨社保基金的争论三:控股权旁落和法人治理结构改变 |
| ·国资委:担心控股权旁落和法人治理结构改变 |
·社保基金会:抛售可由有关部门会签决定 |
| 国资委的担心,一旦划转10%国有股权,相当一部分公司可能面临“控股权旁落”和“法人治理结构改变”的问题。[全文] |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看来,一方面,可以对战略性国企的出售范围予以约束,如果要抛售,可由有关部门会签决定;另一方面,社保基金并不要求国有股份的管理权,只要求分红权,不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