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正式开庭审理陕西省西安市刘文红等四人状告日本三菱汽车株式会社案,4原告向被告索赔总金额近300万元人民币,应诉责任由被告驻京办事处承担。 2000年8月25日,刘文红从天津港保税区购买了一辆由三菱生产的、价值55万元人民币的帕杰罗V73越野车,于当日和另一原告陈平轮流驾驶该车返回西安,同车人还有陈孟烨、刘晨2人。 次日凌晨,即3年前的昨日,当汽车行至开(封)洛(阳)高速公路时,驾车的陈平突然发现前方有一小障碍物,陈立即刹车欲减速绕行,此时汽车制动系统突发故障,致使汽车失控冲出护拦翻入路边10几米的深沟内,造成车内四人严重受伤,帕杰罗严重毁损。 经河南省高速交警支队郑州巩义大队勘查,认定事故因陈平疲劳驾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致。刘文红和陈平认为交警责任认定有误,遂将吉普车运回西安,并及时与被告方联系,后经双方磋商,一致委托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辆三菱吉普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该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制动力台架实验未达国家标准。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 在索赔要求中,车主刘文红提出三菱株式会社为原告购买的三菱吉普车进行退货处理,并按照汽车价款予以110万元的双倍赔偿。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仍是帕杰罗的制动装置是否存在问题。 另据了解,迫于产品质量问题压力,2001年3月三菱公司刚刚公布了其对帕杰罗V31和V33越野车的中国消费者的赔偿方案后,刘文红等4人便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菱汽车株式会社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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