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前郑百文董事陆家豪告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陆家豪坚持把官司打到底,孰是孰非自有法院作出判决。其实,在该案的背后还有外界所不知的上诉理由。北京的一位记者同事在电话中告诉笔者,陆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七条意见,其中一条是指郑百文监事为何不承担相应责任。
据查,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造假案作出行政处罚,公司董事及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悉数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而监事却未有一人出现在处罚名单中。实际上,只要查阅一下郑百文的公告资料,就可看到监事会从未对历年的虚假财务报表提出过异议,每次都按部就班地审议通过公司的定期报告。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说明监事与董事对上市公司造假应该承担相同的责任。而行政处罚没有涉及到郑百文的监事,难怪作为独立董事的陆家豪感到特别冤。
应该说,陆家豪提出监事为何不承担责任的异议,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有关他在郑百文董事会中的角色一直颇具争议,陆本人并不认为自己是独立董事,只能算作社会董事。这里且不评论陆家豪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董事,可以肯定的是他一没有在郑百文公司做专职,二没有拿薪水。相比之下,郑百文监事的角色就大不相同。据郑百文上市公告书披露,监事会主席是公司党委副书记,4名监事分别是公司审计处主任、审计处副主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及团委副书记。如此阵容的监事会,显然比陆家豪更熟悉公司的内部情况,理应对公司财务造假承担一定的责任。
郑百文的行政处罚不涉及监事,是很大的遗憾。这样一来还等于郑百文的监事可以逃脱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证券法》虽有监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前置程序要求以行政处罚作为受理的前提。由此联系到监事会在一系列造假违规公司中的作用,中小股东不禁要问:既然监事不在案发后受罚,还要监事会承担什么责任?
随着日益强调独立董事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投资者似乎感觉监事会已经“退居二线”,今后还将是“聋子的耳朵??摆设”。倘若这种现状不能得到切实改善,监事会只能承受监督权力旁落的痛苦。要知道我国《公司法》本来给予了监事会很高的地位,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公司内部权力组织。《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突出独立董事制度作用的同时,也强调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郑百文、银广夏等违规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说的好听是监事对公司管理层造假无可奈何,说的难听则是充当帮凶,为违规造假行为作掩护。
监事会作为公司财务监督的第一道关,其作用并非独立董事及其他外部监督所能替代。首先,监事不同于独立董事,公司利益更为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按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次,监事的日常监督作用更显著。独立董事只要求在上市公司确保一定的工作日,而监事中有不少公司员工,直接接触到日常经营。《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但在上市公司监事中不乏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有的公司监事会成员还包括控股股东财务部负责人。再次,监事会实权在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如果监事会发现上市公司问题,可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从表面上看,监事会的职责明确,而且上市公司监事中不乏擅长财务监督的专业人士。银广夏犯案时由五人组成的监事会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各有一人。但这两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监事,拿着年薪5万元照样犯糊涂,被子公司的财务造假所“瞒骗”。监事会的尽职能力让中小股东失望至极,有投资者不禁要问“监事干什么去了?”如果今后监事会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职责搪塞给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又能够说什么。从目前的倾向看,独立董事的担子越来越重,而监事会照旧敲“橡皮图章”。由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被赋予的监督权力多有相同,在“角色扮演”中难免发生重复和冲突,其结局很可能是监事会索性沉默,只当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多一层漂亮外衣。
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对国内上市公司不可或缺。其一,应该突出监事的法律责任,鼓励中小股东状告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负有责任的监事,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只有让监事真正感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压力,才会使其学会用好自己的权利,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二,严防大股东利用“一股独大”操纵监事会,在监事会中增加代表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监事名额。其三,适当提高监事会的权力。有专家就曾指出,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可以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如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其四,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高监事会人员的专业水准,确保财务监督具有可操作性。
一言以蔽之,只有当监事会担起法律责任行使有效监督,不拿薪水的独立董事才会对自己出错后的受罚心服口服,进而上市公司有望规范运作。
来源:[千龙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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