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财经8月29日消息 2002年凭证式(三期)国债将于9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发行,为了方便社会公众购买2002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负责人日前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详细介绍了本期国债的发行品种、规模、时间及方式,以及本期国债的优势和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负责人就2002年凭证式(三期)国债发行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凭证式国债有何特点?
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对个人发行部分实行实名制;凭证式国债可以提前兑付,免交利息所得税,可以办理质押贷款。
二、本期国债的发行品种、规模、时间及方式。
本期国债共有三年期和五年期两个品种,各发行200亿元,共400亿元。9月1日开始发行,9月30日结束。采取由“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销和代销的方式发行。
三、本期国债如何计息?
本期国债三年期年利率为2.12%,五年期年利率为2.36%。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百分点相应作同向调整。本期国债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也将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发行期过后没有售完的本期国债仍可以继续按面值向社会销售,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三年期计息期最长计算到2005年9月30日,五年期最长计算到2007年9月30日。
本期国债发行后,若持券人在到期前需要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办理提前兑取手续。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0.72%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26%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16%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25%计付利息;发行期过后购入的本期国债,根据购买人的实际持有天数,按以上提前兑付的相应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的本期国债按兑取本金数额的1‰收取手续费。
四、本期国债有什么优势?
由于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和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可按持有时间长短计付不同利息,本期国债票面利率虽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名义利率,但实际收益仍高于同期储蓄存款,三年期和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分别高于同期限储蓄存款税后收益0.1和0.13个百分点。
到期收益比较:
如以购买本金10,000元三年期和五年期本期凭证式国债为例计算,若持有到期,其应得本息分别为:
购买三年期本期国债且持满三年本息:
10,000×(1+2.12%×3)=10,636(元)
购买五年期本期国债且持满五年本息:
10,000×(1+2.36%×5)=11,180(元)
相应地,三年期和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时实得的本息为:
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本息:
10,000×[1+(2.52%×3)×(1-20%)]=10,604.80(元)
五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本息:
10,000×[1+(2.79%×5)×(1-20%)]=11,116(元)
因此,投资者若购买10,000元本期凭证式国债并持有到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到期收益分别比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多31.2元和64元。
提前兑取收益比较:
若投资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到期前提前兑取,仍以本金10,000元为例计算:
购买三年期本期国债持满二年整提前兑取应得的本息:
10,000×[(1+1.26%×2)-1‰]=10,242(元)
购买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满四年整提前兑取应得的本息:
10,000×[(1+2.25%×4)-1‰]=10,890(元)
三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满二年整提前支取实得的本息为:
10,000×[1+(0.72%×2)×(1-20%)]=10,115.20(元)
五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满四年整提前支取实得的本息为:
10,000×[1+(0.72%×4)×(1-20%)]=10,230.40(元)
因此,投资者若购买10,000元三年期本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二年整提前兑取和五年期本期国债持满四年整提前兑取,收益分别比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利息收入多126.8元和659.6元。
五、投资者到哪些承销机构购买本期国债?对承销机构有哪些要求?
在发行期内,投资者可到以下40家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本期国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济南市商业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商业银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合肥市商业银行、南通市商业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兰州市商业银行、无锡市商业银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太原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淄博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部分营业网点)。
各承销机构应优先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凭证式国债,严禁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销售;在发行前和发行中须以明显标志向群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凭证式国债,销售结束也须及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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