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这个问题最近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现在我们不妨从其他角度来审视一下这个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轻者会给我们带来不便和烦恼,比如劣质鞋会磨破我们的脚,重者则可能使我们付出生命的代价,比如山西朔州的假酒就害死了不少人。知假买假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他们多买一些假货,就相应地减少了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的危险,这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他们这样做也是需要莫大勇气的,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制假售假势力。假如某人骑劣质摩托车摔得头破血流,生命垂危,你把他送到医院叫见义勇为,而知假买假者事先买走了这辆摩托车,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就不叫见义勇为了吗?我认为这是更聪明的见义勇为!
又有人说,这些知假买假者主要是为了那双倍赔偿,为了钱和利。为了钱和利难道就应该受到谴责和贬低吗?我们大家在“赤日炎炎似火烧”的天气下辛勤工作,不也是为了多挣点钱过上好日子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知假买假,不违反法律,也是一种诚实的劳动,并且这种劳动给广大的普通消费者带来了某种公共福利,他们从中抽取一点“佣金”不也十分合理吗?况且这种“佣金”是由那些制假售假者支付的,于普通消费者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在这个问题上犯红眼病就显得太小肚鸡肠了!我们需要义,也需要利,知假买假,难道不是见义勇为和见利勇为的完美结合吗?
依此看,鼓励知假买假不失为打击假冒伪劣的又一利器。知假买假者不但要壮大队伍,更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摆脱各自为战的困境,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打假工作的更大胜利。至于说到法律问题,我想法律是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上海市能想到修法把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为什么不能完善法律把他们包括在消费者行列之内呢?抑或制定新法,明确保护知假买假者,不妨给他们三倍赔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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