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小麦期货交易的若干措施》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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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决定自4月1日起实施《活跃小麦期货交易的若干措施》,旨在通过实行指定交易商措施,进一步活跃小麦期货交易。
据了解,该措施主要内容是,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小麦品种确定一定数量的指定交易商。指定交易商申请者必须熟悉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小麦期货交易业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一定的资金实力等。指定交易商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权利方面,指定交易商享有交易手续费优惠及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在义务方面,指定交易商要完成指定交易商协议规定的交易量,维持协议规定的持仓量及履行指定交易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同时规定,经交易所同意,在一些情况下,指定交易商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可以免除,并且仍享受该措施及指定交易商协议确定的权利。
该措施的内容还包括,交易所有权决定某合约月份暂停实行指定交易商措施,但应提前10个交易日向市场公告;交易所有权决定在新推出的合约月份上停止实行指定交易商措施,但应在新合约月份推出1个月之前向市场公告,已实行指定交易商措施的合约月份,在正常情况下执行到规定时间为止;指定交易商的持仓量、保证金等按照郑商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当交易所认定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暂停该合约月份指定交易商享有的权利,该合约月份指定交易商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停履行规定的义务。需进一步控制市场风险的,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指定交易商有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按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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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0日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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