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已跨入了12月份,从12月1日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即QFII)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又迈出了一大步。无独有偶。另一项有关证券市场开放的重大举措——《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02年11月1馹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前一个“办法”,解决的是流通股的问题;后一个“通知”,解决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问题;。
“通知”也好,“办法”也罢,真正实行起来,都面临着一个以什么样的价钱向外方(外资与外商的统称)转让的问题。QFII还好办,因为可以直接与二级市场流通股挂钩,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所要做的就是以当时A股的市场价买入股票。而问题是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价格究竟该这样算?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通知”中只是提了一句: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通知”笼统地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但公开竞价总有一种可参照的股价体系,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来说,最好是与A股同股同价,这不但使得上市公司的含金量大增,而且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外方不是菩萨,外商的资金进来当然也是追求利润的,期望外方以A股市价来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实在太天真了。那么,以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公开竞价的底价是比较可行和比较现实的一种出价方法,尽管外方也不见得一定会接受。如果再要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公开竞价的底价,那近乎于国有资产大甩卖了,与情与理与法都说不过去。最近搞得红红火火的MBO(管理层收购)的定价就是以净资产值为标准的,这似乎可以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笔者提出的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公开竞价是以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底价的说法。
如果以净资产值作为公开竞价的底价来向外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那么相对于咱们持有A股的投资者来说,外方怎么说也是得利的,换一句话讲,是让利于外商。在这里笔者想起了去年末今年初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如何流通上市的大讨论,当时有不少市场人士和投资者都认为以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作为转让价向流通股股东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是可以接受的一种方案,但这种比较合理可行的方案也未得到管理层的首肯,让投资者颇感伤心。
为何让利于外商不让利于民?难道只有把国内投资者用真金白银堆砌起来的上市公司净资产转让给外商,才能使在沪、深股市挂牌的上市公司走向辉煌吗?众所周知,沪、深股市从2001年6月开始的大级别调整,最大的原因就是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一直是制约投资者做多的心病。因此,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问题是沪、深股市重新走牛的一大前提。全流通问题的解决必须充分考虑沪、深股市的历史背景,必须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值有社会公众股发行时高溢价的贡献,必须充分考虑到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关系。如果我们不能考虑到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那无异于背弃历史。
世上没有救世主,搞好中国股市终究还是要靠中国人自己的努力,现有6000多万的国内投资者才是我们这个股市最基本的“中坚力量”。管理层的政策取向对于现有投资者的持股信心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在解决全流通问题时一定要有实质性的保护现有投资者的措施出台,而让普通投资者享受类似于MBO(管理层收购)和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办法的待遇就是人们翘首以待的“利好”。简而言之,就是以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作为转让价向流通股股东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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