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ST中福发布公告声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5月17日受理该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福建省中福工程承包公司补充起诉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一案。
有关资料显示,ST中福的原控股股东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集团)在1996年向省中行申请贷款1985万美元,ST中福对此贷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因中福集团无力偿还,ST中福、中福集团、省中行签署了一项协议,ST中福除了以6000万元人民币抵债外,还以13465万元人民币的房产及289万元现金作为中福集团抵偿省中行的债务,出现了父债子还的问题。
从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初签署协议时,ST中福与中福集团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而《公司法》的第六十条第三款就明文写着,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意味着ST中福当时的法人代表不能签署此项协议,而正是基于这一点,ST中福向法院要求:判令上述协议无效,同时,还要偿还该公司所付6000万元的抵债款。
而从ST中福的基本面来看,困扰着公司发展的担保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善,此次一旦胜诉,将改变该公司的财务状况。
另一方面,这也表明上市公司的法律意识在提升,此前已有河南一家食品类上市公司状告大股东,要大股东还其欠款。而我们知道,目前大股东拖欠上市公司欠款一事以及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进行担保的事例较多,如果ST中福能够开个好头的话,那么,这对于目前催收大股东欠款一事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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