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胡朝辉
自从朱总理质疑富人纳税以来,富人的“钱袋”就成了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后由媒体披露的刘晓庆因偷漏税款被捕一案更使富人纳税问题成为舆论的焦点,并由此生出“劫贫济富”与“劫富济贫”之争。 在此背景下,遗产税,这一真正具有“劫富济贫”作用的税种(西方学界戏称此税为“罗宾汗税”)自然也引起了人们的空前关注。
据记者了解,虽然关于该税的讨论已进行了多年,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尚不具备,在今明两年内推出遗产税的可能性并不大。
遗产税面前三道坎:财产登记制度,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谈到我国至今未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丁芸教授认为,相关配套工作和制度的不完善是主要原因。“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财产状况即使是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而且相关的公民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也很不完善;在财产评估方面,其评估方法和程序也有待规范。”
“主要是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北京海淀地税的赵局长在谈到税务局在税收征管上所面临的困难时,深有感触地说。
对于此前谈论颇多的银税联网计划,虽然是改革的大方向,但正如赵局长所说的“各部门职能不同,协调起来有困难。”据记者了解,以北京市为例,虽然国税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早已实现了联网,但是由于各分局使用的系统不尽相同,使得各分局间只能完成简单的数据交换。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国税局才选定了四家分局进行试点,使用相同的管理系统。
我国虽然在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客观上为日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但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身份证件管理系统尚未达到全国联网,各金融机构都没有专门鉴别证件真伪的设备,也没有对工作人员进行过这方面的培训,工作人员难以确认储户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至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则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实行。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但由于《规定》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效果不佳。最突出的是,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缺乏监管力度。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对干部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遗产税一旦开征,要求对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财产进行监控,其难度可想而知。
遗产税:“未见其人,先闻其声”“富人”已在想对策
虽然遗产税的开征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是围绕该税的征收,有关的报道已频频见诸报端。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说,一些深圳人以儿子甚至孙子的名义买房。而在广州,也有不少房地产业主是小学生,甚至是三四岁的小孩子。在北京,为“宝宝”业主办理贷款公证甚至已成为一种“很热门”的业务。
产生“小鬼当家”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在购买房产时已将遗产税的开征考虑了进去。为避免日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缴纳税金而提早将房产“过户”到了子女的名下。
老百姓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关于遗产税的研究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曾被列入计划。但由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以及长期以来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严格限制,因此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但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关于遗产税的相关研究再次被提上议程。1999年,财政部长项怀诚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抓紧起草遗产税法,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而2000年6月,他在报告下半年财政安排时提到要“尽快开征遗产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政策,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更使遗产税成为一时的焦点问题。
2000年7月,有报道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五成四的居民赞成开征遗产税。调查同时显示,同意以一百万元人民币起征遗产税的占四成多。
同年12月,据报道,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进行的调查显示,半数以上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顾虑,近四分之三的专家也认为有必要马上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草案初具雏型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设立免税项目
据丁芸教授介绍,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通过开征遗产税和相应的免税措施,达到鼓励公益性捐赠,限制不劳而获行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也是一个完善。
早在几年前,已有统计表明,不足百分之五的富人占有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超过六万亿元)的将近一半。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何防止贫富过于悬殊也是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最常采用的做法就是税收调节。一项统计资料表明,在美国,为防止财富因世代相传而过度集中,政府往往征收高额的遗产税。而在德国,遗产税率要高达50%,因此被人形象地称之为“富不过三代”。
因此可以说遗产税的开征只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记者通过咨询有关专家,了解到了遗产税草案的大致雏型。
遗产税的征税面直接决定了它与普通百姓的关系,以目前设想的方案,大部分专家认为其费用扣除额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大体只对个人财产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富人征收。之所以选择这个范围,主要是参考国外的情况,据介绍,在发达国家,遗产税的征税面大致在2%到5%,即只有最富有的一小部分人是该税的纳税人,因而据此估算,在我国该人群的财产应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对于设想中的遗产税税率,将设置类似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但级距可能要大一些,具体税率也有很大不同。其最低一级税率可能仅为5%,最高一级则可能达到50%或60%。
同时还将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设立一些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对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予以免税,对被继承人自己创造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免税等。
在具体的征税模式上,将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财产净额一并征收,完税后再分配给各继承人,即“先征后分”的方式。其优点是不必考虑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税制相对简单,税源更有保证,在税率的设置上也可以更简单一些。
除此以外,为了避免和减少征收遗产税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影响,有专家提出,对于厂房、设备之类的遗产,如果纳税人在短时间内缴纳确有困难,可以考虑允许其在规定的期限以内(例如5年或10年)延期纳税。 (责任编辑:魏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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