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相关文件都是倒签的。其中包括将1999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前到了1998年8月28日,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也均是倒签完成的 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之前,周刊记者已经开始独立调查此案。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此番被诉的主要造假内容有二:公司注册时间造假;资产、业绩、纳税等财务造假。这两项内容与记者调查的结果基本一致,但造假过程中有些部分与起诉书中所述有所不同。 招股说明书称,由吉电集团、江门高路华集团(下称江门高路华)等5家公司发起成立的通海高科注册时间为1998年8月31日,事实上,那时的通海高科使用的名字还叫吉林通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1998年9月,筹委会还曾以吉电集团和江门高路华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以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方式发行股票的预选材料。1999年2月4日,证监会派人到吉林,通知预选材料未通过。10日,吉林省政府致函证监会,申请对通海高科预选材料复议。3月2日,证监会同意通海高科以发起成立公司方式改制运行一年上报发行股票材料。诸多事实足以证明,1998年公司根本没有成立。 1999年3月,急于发行股票融资的吉林省,由政府领导出面与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协商,达成了当年8月正式上报按发起方式发行股票预选材料的意向。有了这个底线,省领导高度重视,批示抓紧工作、确保按时上市。这个批示是由公司董事长邢彦文传达的。 1999年4月,国泰君安正式成为通海高科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4月20日,通海高科召开中介协调会。要想在8月上报材料,公司成立时间应该定在上一年的8月之前,因为江门高路华资产划转需要时间,常务副总经理李长有提议公司成立时间定为1998年8月31日。 1999年9月28日,吉林省政府批复,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尽管强调要“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但却注明:“经××请示××同意,此件用去年文号,发文时间为1998年8月28日。” 据了解,通海高科真正进入以发起方式成立公司筹备阶段是在1999年的4-5月间。因此,所有相关文件都是倒签的。其中包括将1999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前到了1998年8月28日,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也均是倒签完成的。 同时,5家发起股东也将出资时间提前到了1998年8月27日。其中股本结构为,吉电集团50.81%、江门高路华48.81%、黑龙江省物贸公司0.16%、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0.12%、长春市嘉禾经贸有限公司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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