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正式实施,但昨日记者获悉,重庆各大保险公司对于三者险费率的调整尚未启动,5月1日前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据介绍,新的保险审理标准实施后,重庆社会各界和保险业对5月1日以前签发的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产生了分歧。据称,保险公司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费率时,依据的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并据此拟定对应的费率。《解释》出台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较大。如果按照保监会允许的10%的幅度上调的话,就有可能逼高50%的赔率。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呢?人保重庆分公司理赔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也就是说,新标准施行后,原合同依然有效,希望按照新标准获得保障的客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增加保费的方式来变更保险合同。
但昨日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5月1日以后,保监会特意发文,允许保险公司将三者险保费最高上浮10%,但新的法定保险条款尚未正式出台,加上10%的收入只能带来50%的付出,因此,重庆市场上真正的费率调整尚未启动,预计下半年可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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