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6月24日电哈市《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该《意见》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依据省里相关规定执行。
车祸致伤须由交警证实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有下列情形的,除基本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且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因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须提交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实习生工伤应得一次性补偿
据规定,对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再工作期间发生因工伤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其保险待遇由双方在用工协议中明确,其赔偿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工被借调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人身伤害的,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名单须每年公示
据规定,用人单位在破产清算时要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此期间发生职工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照政策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申报工伤、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期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将参保职工名单、参保日期、缴费基数、工伤认定、鉴定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经办机构备案。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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