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修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消息已经逐渐明朗化。目前针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了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质押范围,从原本单一的股票和基金扩大到可转换债券、企业债等;二是放宽主体范围,满足一定条件的一些经纪类券商有望获准质押贷款;三是调整规模控制方法,考虑到券商资产中除资本金外还有其它核心资产,券商质押贷款的总规模可能控制在公司总资产的20%以内即可;四是延长质押贷款期限,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类别有价证券的不同特性和券商的不同信用状况设计不同期限的质押贷款,最长可达到1年;五是降低融资成本,对质押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和下浮幅度应作相同比率的规定,如统一为20%。
对此消息,笔者以为“利好”效应远不如大众所期望的那样。第一,目前券商正处于转型期,尤其是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压力,要适应规范化、国际化的市场状况,针对新的《管理办法》还有很多需要调整的地方;第二,新的《管理办法》虽然放宽了很多限制,但总体风险的控制不会很松,对目前券商很多旧的重仓股,不会有太大的利好效应;第三,对券商而言,其操作性究竟有多强,还有待市场检验。特别是在有其它的融资渠道后,这种方式对券商的吸引力会有所降低。
目前,证券公司融资的途径和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同业拆借,二是国债回购,三是股票质押贷款。但现实情况是,券商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通的资金量和从其他途径融到的资金量之间存在巨大的数字落差。截至2003年年底,各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不到300亿元,与每年千亿国债回购相比相去甚远,更无法与拆借市场相比,如果仅仅将原因归咎于《管理办法》过严过死,未免有些偏颇。湘财证券罗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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