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进行征管,有一定的好处。但也存在着不利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不利于增值税税制规范、不利于税源管理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太“庞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划入小规模纳税人范围的,应是那些年应税营业额不足100万元或180万元而又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小型业户。但为了严格专用发票的控制管理,从1998年7月1日起不再考虑业户的会计核算水平,凡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都一律划入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这样一来,增值税的纳税户绝大部分都成了小规模纳税人。据初步统计,2002年小规模纳税人占增值税纳税人的比例,广东省为92%,浙江省为83.6%。全国约为80%-90%。小规模纳税人行业涉及方方面面,其经营具有广泛性、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企业财务工作缺乏专业性和严肃性,税收政策知识缺乏,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税收核算不准确,特别是现金交易相当普遍,企业纳税申报不实,成为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管,改善税收环境的重大障碍。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过多,不利于提高征管效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
我国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80元。根据广东省的调查统计,2002年广东省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有767416户,占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比例的79%,共缴纳增值税303652万元,每户年均缴纳增值税3957元,估算营业额为23276元,月营业额为1940元(日营业额为65元),按15%毛利率计算,月毛利率只有291元。一个从事商业零售的小商贩,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如果月销售额为600-2000元,净利只有90-300元,再考虑到从业者家庭赡养人口等因素,其税后收入水平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这么低的收入已难以维持生计,还要征税,显然不合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偏高
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工业企业仍为6%,商业企业已调低为4%。表面上看,比增值税的法定税率17%、13%低得多,但实际上这一征收率的实际税负是偏重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入成本,变成含税成本,使其实际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据测算,在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为3.97%,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不当专用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按销售额全额的6%或4%缴纳增值税。他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的购货方因无法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在售出货物时,也只能按销售额全额的17%缴纳增值税,因为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这样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过重和“生意难做”。
因此,在增值税征管方面我们应采取“抓大放小”的方针。鉴于目前我国的征管力量和征管水平,应当把征管的注意力放在大中型企业上,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开一些,手续从简,税负从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划入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越多越好。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过多,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制度失当,对税收征管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明显,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妥善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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