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构建纳税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企业总数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需要,企业故意偷逃、拖欠税款等失信现象仍很突出。尽快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加快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是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迫切需要。
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
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办税质量、申报质量、税款交纳情况、财务核算水平以及发生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等情况,把纳税人分为若干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
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信誉等级不仅是企业自身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该企业和个人回报社会、经营运作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誉标识。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可以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目前,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仍偏低,资金管理不规范,现金交易、多头开户现象时有发生。资金收付管理的失控成为企业偷税的温床。要改变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资金收付的管理现状,使其规范合法,需要税务、财政和金融等各部门共同配合。
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先进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控制企业的现金持有量和使用范围,禁止企业多头开户,禁止大额现金交易、禁止坐支现金,对违规企业和银行要依法进行处罚。银行应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调查企业经营账户资金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金收付结算要从严管理。企业购进材料、销售货物一律要通过银行结算,特别是在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上,要求企业提供银行结算凭证,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无银行结算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工业企业材料入库后未付款已申报抵扣的,支付货款时同样要提供银行结算凭证,否则不得做抵扣处理。企业支付费用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税务机关不认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严格财会人员监督管理。对在每年的会计证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收入不入账、银行多头开户、内外两套账以及违反其他财会制度等行为的财务会计人员,视其违规情节轻重,采取吊销其会计上岗证、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措施。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时,要求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真实完整地纪录资金收付情况。
建立健全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一)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个人信用行为的约束上、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汇总、资源共享、保密及与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相配套的机构设置上,尚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颁布《信用消费法》和其他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构建我国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需要限定破产人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个人破产后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并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给予更严厉的条件。同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担保机制,学习西方在个人信用担保方面的经验,由政府出面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个人信用消费提供担保,转嫁个人违约风险,消除银行后顾之忧。
(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在净化消费信贷的环境方面通过的四部法律:《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授信方面的法律:《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公平贷款对账法》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规定《破产法》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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