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服役”一年半的新《保险法》因其先天的不足,已经开始面临着被修改的局面。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正在着手进行《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等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积极配合国家司法机关,加快推进《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工作。
较之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最终成型的新《保险法》尽管有38处变化和改动,这个数目占了原有152个条文的1/4,但是真正触及实质性变化的条文依然屈指可数。因此,依然延续了原《保险法》中分业经营的立法基础、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形式的新《保险法》被业界称为仅仅是“一次小心翼翼地探索”。最终所做的修改,基本着眼于保险业法,而未对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作直接触及。也就是说,新的《保险法》尚未对那些在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论的细则规范,而是主要修改了仅限于保险行业监管方面的内容。
从实践看,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的问题并不少,特别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价值、疑义条款解释原则、再保险合同、寿险合同受益人、退保金与现金值返还等具体问题上。由于这些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
在立法尚未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也符合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际。目前,在保监会和各保险公司的配合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开展这项工作。但要根本解决问题,还得要通过立法来完成。由此可见,《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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