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所查实,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琼花”)有以下事实未在2004年6月18日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实披露:
    1.2002年7月25日,公司将1500万元资金给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该项委托理财于2004年8月4日到期;
    2.2003年4月24日,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给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为期1年的委托理财,委托期届满时未收回资金;
    3.2004年6月17日,公司将上述两项委托理财权益转给扬州德龙化工有限公司,后者向公司出具了代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委托理财资金的承诺函。
    江苏琼花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3.1.4条和4.1条的规定,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未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4.2条的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2.1条和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江苏琼花和公司董事长于在青、董事兼总经理敖吟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江苏琼花及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和公开谴责处分,本所将记入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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