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令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这实际上增加了券商为其客户划转资金时的手续。这一规定有利于银行银证通的推广,因为使用银证通时交易资金可以自动回到银行账户,一些券商也开始研究应对的措施。但是,银证通虽然提供了保证金提取上的方便,在股票买卖的交易速度和交易保障上却明显不如券商。对于投资者来说,股票交易的安全性显然要比保证金提取的方便更重要。当然,银证通的功能仍会不断完善,但这需要券商和银行两方面的密切合作与配合,相信未来在利益分配上也会充分体现这种配合。所以说,券商保证金流向银证通的数量和给券商造成的利益损失都将是十分有限的。
但券商需要为客户保证金提取提供付款依据仍将对券商经营形成影响。这其中关键的是涉及到证券行业中的一些普遍存在的灰色操作,这些操作能否实施,会直接影响到券商间的客户竞争。例如,目前为保证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的最大化,许多机构和个人大户都会在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股东卡或者开立多个账户;一些大资金的机构和个人可能会出于操作考虑对持有的股票分仓(这种情况并非只在做庄时出现);一些资金拆借行为需要将股票盈利划转至不同名银行账户等等。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缺乏完整的支付依据。按照目前的理解,银行只是要求券商提供付款依据,实际上等于将是否合规的监管权利与风险都集中在证券营业部手中。如果缺乏对券商的监管与处罚手段,会造成违规券商利用为客户提供违规便利占据竞争优势的情况,结果只能是“好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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