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调队提供的抽样调查资料表明,2003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拥有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为611.84元,比2000年(318.12元)增长92.3%,年平均增长24.4%,增幅远远快于同期可支配收入。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为6.61%,较三年前提高1.93个百分点。 房屋出租收入是重头
资料显示,在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通过参与社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财产性收入为151.13元,占1/4;属再分配性质的转移性收入为460.71元,占3/4。从构成细项看,增长最快的是财产性其它收入,三年增长3.58倍,一方面反映了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居民投资收入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的主要原因是近来房价升幅较大,居民出租房屋收入有十分明显的提高。
南京市某中学的刘老师手头有两套两居室的空房,都位于后宰门附近,一个月的租金可以收到1700元。刘老师笑称,房租收入就抵得上他一个月的工资了。据顺驰房地产中介佛心桥店的施店长介绍,在她的店里个人委托房屋租赁的每月不少于30人,也有少数人拥有两套以上的房屋供出租,一般地段的两居室租金都要800元左右,如果地段好得上千,像珠江路80平方米的精装房月租金达4000元。 赡养收入增长幅度快
在财产性收入中,增长幅度居第二的是赡养收入,3年增长2.3倍。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老人的赡养标准得到相应提高。2003年,南京市城镇单位发放离岗职工生活费12.55亿元,离岗职工月平均生活费由上年的411元提高到471元,同比增长14.6%,比上年提高3.5个百分点。离岗职工生活费已连续3年保持11%%以上的增长幅度。
增长幅度居第三的是转移性其它收入,三年增长2.26倍,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社会保障力度加大,社会救济标准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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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包括两层含义:狭义的指通过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合法收入。如股票分红、利息、出售专利所得、实物出租收入以及保险收益等。在住户调查指标中体现为财产性收入。广义的指一切非劳动性的合法收入,包括接受遗产、救济、馈赠等非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收入。在住户调查指标中体现为财产性收入和部分转移性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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