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匿名投诉可不处理、投诉不实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责任。日前,广州市运管局、客管处正式颁布实施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广州市乘客报失受理办法》(试行),首次明确规定了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中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 根据上述两个试行《办法》,被投诉者是指经市交委审核同意、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交通行业服务经营业户,若他们在本市范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了乘客合法权益,乘客可采取来访、来电、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两个试行《办法》还明确了投诉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事发时间;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服务资格证号码、车牌号码、相关证明材料(含乘车票证、运输合同、单据等);投诉事实和要求。投诉出租车的必须提供乘车时间、行驶路线、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等,如投诉拒载,须提供拒载的地点和时间。 以下投诉可不予受理或办理,作存档备案处理: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姓名、联系电话的,匿名投诉的;投诉事实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或工商等部门处理的;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无法证实受到侵害的情况等。 另外,投诉人投诉不实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可相应追究投诉人责任。而且,乘客报失时如不能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等相关资料的,受理报失的机构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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