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琼花(002002)(相关,行情,个股论坛)国债丑闻事件引起了市场参与各方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触及话题不仅仅是如何伤害了千万股民,同时关系到寄予厚望的中小企业板的市场诚信、保荐制功效以及是非责任如何最终得到明确、损失谁来买单等等,市场方方面面密切关注着事态的进展。 思考一:“市场诚信” 身为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新八股”之一的江苏琼花,经辅导、保荐、审核,挂牌,一路顺利“过关”,公司高管在路演时还信誓旦旦的承诺诚信规范,但在挂牌不到20天的时间内,即被揭露出在国债投资上涉嫌不诚信和不规范的行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是那么“突兀”,不能不引人注目。 中国证券市场上丑闻已不鲜见,“琼花事件”与其他相比性质也不算特别恶劣,但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生在被寄予厚望的中小企业板,抹黑中小企业板自设立以来一直努力塑造的诚信规范形象,引发了市场对中小企业板乃至整个上市制度的拷问。 拥有占净资产40%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明显企业并不缺钱,为何还要到A股市场上市融资,公司“圈钱”的意图十分明显,有悖于证券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场所的重要功能,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成长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害无益,对管理层建立中小企业板的初衷而言,不能不说是个不小的讽刺。管理层如何处理“琼花事件”,会影响投资者对中小企业板的看法和信心。 “琼花事件”值得拟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的自我反思,所有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诚信守法、规范运作,依法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企业应尽履行的义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根本措施,关系到中小企业板自身建设和成长。 思考二:“保荐功效” “琼花事件”的“突兀”还在于,它是证监会4月实施保荐制以来出现的首例问题公司。证监会作出了保荐代表人“停业”3个月的决定,并立案调查,以做出最终处理。 “琼花事件”透露出证券市场要通过保荐人制度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尚需时间,保荐人制度显效尚待时日。保荐人制度的核心是要通过扩大强化券商的责任来提升上市企业质量,而在目前证券发行制度仍是核准制下,监管机关对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荐人权利扩大的空间非常有限,但是如果不扩大权利,券商就会失去履行保荐责任的保障和动力,保荐人制度就容易流于形式,“保荐功效”的弱化也就难免。 根据《保荐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保荐机构要对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专业意见负有实质审查责任,但是保荐机构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技能和人力对其他专业中介出具的报告进行实质审查,而且本身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提供的报告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应相应地承担独立法律责任,似乎是重复性工作。 目前法律赋予保荐机构的相应的权利不够具体,过于宽泛,保荐机构参与发行人的具体经营管理、调查公司资料容易缺少路径和措施,很依赖于发行人遵守诚信的自觉性,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审查发行人和履行保荐职责还需要细则指导,在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和完善细化。 思考三:“谁的损失、谁来补偿” “琼花事件”的最终如何处理,虽然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从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看,江苏琼花公司及管理层受影响的更多是“声誉”,属面子上的事,保荐代表人“停业”三个月,处理结果还待证监会查实后的处理,惟独投资琼花股票的投资者们,他们只能无奈地用脚投票,股价连续下跌,利益受损。人们不禁要问,谁来为此“买单”呢? “琼花事件”引发了对中国证券市场诚信和法律建设的再思考,在目前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投资主体、交易技术等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时候,相关法律制度却迟迟不能完善,在海外市场,欺诈上市的公司将面临摘牌,甚至还可能面临投资者的诉讼。琼花事件的一个道歉和一个谴责,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股价下跌、股票退市,在目前股权流通割裂的情况下,受损的最终还是流通股股东,对于发起人,并没有实质的利益损害。在事前监管并未发生应有效果的时候,只能以事后监管的方式去追惩,但此时损失往往已经无法弥补了,一切监管制度的安排源自“防范于未然”,势必要增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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