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集团跨国经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在试点取得较好效果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如有需要,且满足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等《通知》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跨国公司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通知》指出,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书面申请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核准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持有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 《通知》明确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外籍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适用该政策。 为方便企业,减轻外汇指定银行的操作难度,《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以从网络下载相关合同或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该公司印章后,凭此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同时,也对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的真实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取消适用该《通知》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的资格,并比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还向外界公布:批准大和证券SMBC株式会社Q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和批准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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