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两个通知,对两办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向所属派出机构发出《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内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修改为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鉴于基金法、运作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以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做限定,该通知要求,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在《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监会提出,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该通知还规定,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基金开始募集两个工作日前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当地证监局备案。符合销售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 同时,证监会还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在《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监会要求,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的核查要求,检查其是否具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是否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该现场核查意见书将作为核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重要依据。 该通知还要求,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进行检查,若发现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勒令其停止。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活动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其在基金销售网点发放或公布的材料是否与基金管理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备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立即要求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改正。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活动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其是否存在销售办法第四十七条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证监会基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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