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杨广毅诉三联商社(原郑百文,600898)股权强制过户一案7月16日审理结束,结果杨广毅败诉,而这与一个月前的三联商社败诉结果完全相反。 投资者杨广毅起诉公司办理其所持公司20,900股股票的50%过户手续侵权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6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广毅要求三联商社返还已被过户股票股金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而在一个多月前的6月11日,六名流通股股东以几乎同样理由状告三联商社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结果却是六名股东胜诉,为何时隔一月,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 院方认为,法院就公司重组中涉及的权利人处分其财产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表达方式已予以认定,并确认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按该判决执行。 从院方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法院对2001年的两份《决议》确认有效,而此前的六名股东正是属于《决议》中的“明示反对”一方,而杨广毅则属于“默示同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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