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前公司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3)梧民再初字第12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本案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案件费用共计241746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
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137038元(原审被告公司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梧
州工行负担。
    二、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三、由于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公司为该款项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20,837
,627.00元,本次再审胜诉,公司可以冲减原计提预计负债,增加期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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