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日前收到福州市中院(2004)榕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商业银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
人民币1883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482,095.66元。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业银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7万元。
    3.原告福州市商业银行有权以被告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抵
押物(即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与通湖路交叉路口的中福西湖花园的房产)折
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上述债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1,590元由公司、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
55,795元。
    二、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涉及的债务系公司自有负债,至目前公司已对上述贷款提足
应付利息,故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对公司期后利润略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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