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和另外两家企业于2004年5月19日代表国内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该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于2005年7月1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6年1月16日。该产品并不是本公司主要产品,2003年度其销售收入不足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但商务部对该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将有利于保护该行业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公司有机硅产品的生产销售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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