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梧州中院)下达的(2003)梧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借款合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经梧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二OO四年第十六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2、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简称梧州工行)本案的诉讼请求。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14198元、其他诉讼费22840元、诉讼保全费104708元,共计241746元(原审原稿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负担。
    再审案件受理费114198元、其他诉讼费22840元,共计137038元(原审被告本公司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梧州工行负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梧州工行、原审被告本公司、原审被告北山饭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梧州中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2000)梧经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不服,向梧州中院申请再审,梧州中院审查后于2003年5月22日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该事项已于2003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予以披露。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该款项确认了一笔预计负债20,837,627.00元,本次再审胜诉,公司可以冲减原计提预计负债,增加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梧州中院(2003)梧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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