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
《应诉通知书》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起诉公司的民事诉状,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1995年12月8日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由上
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以公司新疆分公司欠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
东分公司的人民币209.936万元购买了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
1209.936万股中的209.936万股,以债权转投资的形式履行了付款义务。2001年
7月6日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了李雅非等3人,后因李雅非等
3人因股东权益未能实现导致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5日对该
诉讼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向李雅非等3人返还投资款和利
息并承担诉讼费用78882元。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认为是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
,不履行转让方的义务依法征求合营他方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上海
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股权受让无效。同时也是公司在合资企业被注销后仍同意
办理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导致与李雅非等人的诉讼,致使上海宝钢冶金建设
公司遭受损失。
    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99360元,赔偿利息损失
1550114.97元(暂计至2004年7月8日),其他损失7888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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