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一届十
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
关于《搬迁赔偿协议书》的补充修改协议:
    1、土地储备中心同意无偿提供临时用地约22亩给公司使用,由公司自行建
设仓库、后加工车间、宿舍、配电房等约15000平方米作为过渡,所需的土建工
程和水电配套设施等投资费用全部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该临时用地可以使用
至公司搬入宁波明州工业园新厂区为止(但最迟不得超过新厂区可以开工建设后
一年半)。
    2、公司在临时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后实施搬迁(嵩江东路厂区内设施),计
划在2004年12月底完成搬迁。
    3、公司在拟搬迁场地上已建造的仓库等的工程费用也由土地储备中心提前
在搬迁后7日内,按380万元再给予补偿(钢结构仓库的材料归公司所有,由公司
自行拆移)。
    4、公司在搬迁场地上的丙烷站和后加工车间由公司无偿使用至公司搬入宁
波明州工业园新厂区为止(但最迟不得超过新厂区可以开工建设后一年半)。
    5、对于此次提前搬迁,土地储备中心同意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包括误工损
失)100万元。
    该议案需提交2004年8月6日召开的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决定根据《搬迁赔偿协议书》的补充修改协议对公司搬迁方案进行调
整。
    三、对提交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厂区搬迁事
项的预案》的提案进行有关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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