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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二初字第107号《应诉通知书》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起诉本公司的民事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
    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12月8日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入股协议,由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欠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浦东分公司的人民币209.936万元购买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拥有的1209.936万股中的209.936万股,以债权转投资的形式履行了付款义务。2001年7月6日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了李雅非等3人,后因李雅非等3人因股东权益未能实现导致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5日对该诉讼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向李雅非等3人返还投资款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78,882元。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认为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履行转让方的义务依法征求合营他方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股权受让无效。同时也是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合资企业被注销后仍同意办理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导致与李雅非等人的诉讼,致使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遭受损失。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099,360元,赔偿利息损失1,550,114.97元(暂计至2004年7月8日),其他损失78,882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备查文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民二初字第107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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