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2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眼下正是暑期旅游的高峰期,北京市不少公司纷纷奖励员工去外地或国外旅游。地税部门为此提醒,“奖励旅游”的费用不能以培训费的形式列入经营成本,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在三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中奖励旅游都很常见。据中旅国际会议旅游奖励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暑假以来,已经组织了七八个上百人的奖励旅游团,最大的一笔旅游收入更是高达上千万元。 地税部门解释,根据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都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黄玉迎、王锦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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