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我们所关心的话题。从消协的投诉统计来看,关于金融服务的投诉正在逐年增加。作为现在社会的一员,我们又哪一天离得开银行、保险呢?金融服务已经是每个人生活当中必须面对的,正是因
为面对的机会多了起来,发生问题的数量也就多了起来,种种不满意自然也多了起来。作为消费者,了解问题集中出现的地方,提前有了准备和防范,也许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麻烦1 搞不懂的取款手续费
目前,银行卡分三种:借记卡,即先存钱,再用卡,不可透支;贷记卡,也就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可不用存钱就能进行透支消费、取现金等,而且还享受一定天数的免息期;准贷记卡,能够透支,但在消费时不享受免息期。许多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都能看到领用合约上密密麻麻的小字,如果持卡人没悟透这些小字,就极有可能掉进“陷阱”中。
目前,用借记卡在所在城市领卡银行取款是不收手续费的,但信用卡就不一样了。比如有的银行规定,哪怕是自己的钱存到里面,用信用卡取现也要收取手续费。比如,每笔取现“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3%计算的手续费”,或“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等等。如果不看清,就会被账单上的数字搞晕。
麻烦2 免息成了高利贷
“最长50天的免息期”、“特有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但是,许多信用卡持卡人刚用时并不清楚,这些字前面还有定语,即只有在消费时才享有此免息期,透支取现是要付“日息万分之五”(年利率18%)的高额利息的。目前1年贷款年利率才5%多,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才为5.75%。
许多银行对信用卡进行宣传时,都会经常提到“免息期高达×天”。不过,免息期到底如何计算,许多持卡人了解得并不是很清楚。所谓免息还款期就是对于消费类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这个期限的计算还牵涉到各家银行“记账日”、“还款日”等不同的时间标志。目前每家银行计算免息期的方式和记账的日期并不相同。用信用卡消费一不留神,错过了一天还款期或者还款时与自己的透支额哪怕只留下1分钱的缺口,那么也将与“免息”擦肩而过,并付出“高昂”的代价,因为许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办卡之时并不了解这种情况。
麻烦3 安全问题让人担心
目前银行存款安全隐患多,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程序错误、网络传输故障等都可能对存款安全造成危害,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银行系统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如因操作程序不规范,简化和忽略一些关键环节,致使消费者的存款被盗取现象时有出现,消费者的存款安全需要争取进一步措施加以保障。消费者在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上存取款或划卡消费时,由于独立的单人操作空间或警戒线设置不科学,操作人员的疏忽,不能保证消费者的账号、密码不被窃取。此外,不法分子窃取到账号和密码后,通过“克隆”银行卡或用假卡、空卡“掉包”来盗取消费者的存款;伪造储蓄凭证及相关证件盗取存款。银行方面要从技术层面加强银行卡非法盗取存款措施的研究开发提高保护储户存款的技术壁垒加大破译密码的难度。
麻烦4 服务一条龙还是强买强卖
信贷消费中存在捆绑销售、强迫消费等现象。很多时候,购买商品房或者汽车时必须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业务,否则视消费者“违约”;银行方面又要求消费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否则不提供按揭服务。在这样一道道指定下,消费者根本无法实现自主选择权。事后才发现,同样的险种其他多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计算起来还可以便宜很多。在汽车消费领域的按揭中也存在“购买汽车——信贷按揭——保险服务——中介服务”等系列指定环节,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受到不同程度侵害。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自愿”,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保险、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而个人住房按揭保险规定贷款必须买保险、必须买指定保险公司保险的做法,似乎有违《保险法》。目前,个人住房按揭保险是消费者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由银行代为办理投保手续,而根据个人住房按揭保险的条款,一旦发生保险赔偿,银行将是第一受益人,而贷款买房者是第二受益人。而依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应当是由投保人指定的。 按揭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抵押的房屋本身,其核心是在“抵押物”灭失或损失时,保险人按规定予以赔偿,目的是让放贷银行“放心”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其直接受益人是银行。这样一来,实际上是买房人花钱给银行投保。于是有人质疑,在贷款人未还清按揭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暂时属于银行,因此,如果银行想避免风险应自己投保吧。
麻烦5 保险合同如天书
消费者反映,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代表着经营者的利益,对消费者不公平,而且消费者普遍反映保险合同内容复杂难懂,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对每个条款逐一搞清楚,甚至某些关键条款设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消费者防不胜防。 对于可以简单明了说清的问题做复杂化表述,使保险合同条款让许多人觉得不知所云、不知所以。有时甚至让人产生种种错觉!例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健康险。该险种保险责任的第一条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免责期后发生《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或手术,本公司按照《病种目录表》列明的该种疾病或手术所对应的给付限额在有效保额内给付疾病保险金”。而该《病种目录表》所列疾病有五百多种!那么,是不是一般疾病保险公司都管了呢?仔细看,我们会发现,仅各种癌症就有二百种左右。浏览整个《病种目录表》后,可以说没有一种是“小病”。
麻烦6 想要的保险买不到
保险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的产品,与其他生产性企业的产品一样,能否做到适销对路,能否让消费者真正的认同,能否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是设计产品时最需要考虑的因素。消费者反映,想要购买的保险产品市场上常常没有。如,现在中国购买汽车的人越来越多,如果能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同时就能获得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无疑既方便了消费者,又扩大了保险公司销售的渠道,消费者肯定十分欢迎。
麻烦7 投保容易理赔难消费者投保后保险公司售后服务工作衔接不上,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速度慢,致使消费者对保险行业整体信心不足。有关专家指出,不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使得保险事故发生时处理速度慢,影响到了消费者投保信心。有的甚至遇事推委,找出各种不适当理由,不予理赔。一位消费者5年前无任何疾病投了保,患上重感冒后,按保险找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说消费者有多年支气管病史,不属于理赔范围。
麻烦8 保险代理人可信吗?按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进行保险经营活动。但消费者反映,部分保险公司片面重视业务拓展,放松和忽视对员工职业道德和服务观念教育,加之保险销售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素质千差万别,坑保、骗保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不能放心购买。在现实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却往往充斥着很多保险人设下的、合法的温柔陷阱。
从营销学角度讲,自夸本也无可非议。然而,由于它的误导作用,有可能影响我们的判断!例如:对于投资类保险来说,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现时保险公司投资运作能力及其过去的投资收益情况。可是,一些保险公司由于过去的资产收益率并不理想,常常顾左右而言他。又如:一些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向客户展示,而对它们自己不利的东西避而远之。要规避这类陷阱其实也不难,在数家保险公司中,分别找寻几个优秀业务员让他们给我们介绍其各家公司的优缺点,然后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公司和险种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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