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与“反洗钱”已成为金融行业、大众媒体、甚至国际报道的焦点字眼,请谈一谈反洗钱为什么会成为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 反洗钱之所以会成为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并受到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洗钱犯罪孳生并助长了其他犯罪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公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社会信用获得了空前发展,然而,这一点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采用各种现代化和专业化手段进行洗钱,洗钱已不再是局部地区或偶然发生的活动,而成为一个复杂的犯罪领域,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所以,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二是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反洗钱需要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洗钱活动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国家,这就要求反洗钱也必须在各个相关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由于各国的文化、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所以,国际合作需要经常交流探讨才能不断取得进展。 反洗钱是针对洗钱而言的。目前,一些重要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关于洗钱的表述由于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概括来说有两点基本含义是相同的:第一,洗钱一般是指为了隐匿、掩盖财产的非法来源而进行财产转换或转移的犯罪活动;第二,洗钱作为下游犯罪是和各种上游犯罪(如贩毒、走私等)相联系的。当然,现实社会中的洗钱活动复杂多变,如何定义洗钱也要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比如,有的国家把从合法渠道(如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也视作洗钱;有的国家把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或没有受到金融监管的资金活动统称为洗钱等。 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贩毒集团有组织地从事洗钱活动。贩毒集团碍于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将贩毒收入自由地用于消费和投资,便通过开洗衣店的办法,把贩毒收入和洗衣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企图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20世纪中期以后,贩毒、走私、腐败等犯罪活动日益泛滥,随之产生的巨额非法收益为了逃避政府追查,采用越来越专业化的复杂手段进行洗钱,洗钱规模日益扩大。20世纪末期以来,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恐怖犯罪如果没有与之相联系的洗钱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是难以为继的,所以,遏制和打击恐怖融资(即与恐怖犯罪相联系的洗钱活动)能够起到有效打击恐怖犯罪的作用。为此,国际社会把反恐融资也列为反洗钱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经验表明,洗钱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第一,在洗钱泛滥的国家,政府声誉必然受到影响,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第二,洗钱扭曲了社会资源配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洗钱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助长和滋生腐败。据一些国际组织和专家估计,现在世界上每年洗钱数量大约相当于世界经济总量的2—5%,即在1.5—3万亿美元之间。有关专家也曾对我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当然这个数字是估计出来的,仅供参考,但是,至少能够提醒我们,不仅在世界范围,而且在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洗钱形势,反洗钱具有十分重要和紧迫的意义。 二、既然反洗钱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那么国际社会在反洗钱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最重要和最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法律措施。通过立法可以将洗钱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同时,立法明确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和相关经济组织承担的反洗钱法律责任,并通过反洗钱执法检查和评估来保证反洗钱法律的实施效果。几个具有标志性的反洗钱国际公约是,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通过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是第一个要求各缔约国以法律形式将洗钱确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国际公约,因此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政府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于1989年10月25日批准了该公约。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通过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各种严重刑事犯罪都确定为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并要求各缔约国在反洗钱方面加强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于2003年9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通过了《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腐败确定为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并对加强反洗钱执法和监管、完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各方面都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目前,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130多个国家政府已经签署了该公约。除了上述国际公约以外,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还通过了一系列反洗钱国际公约,如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欧盟理事会1990年通过的《关于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1991年通过的《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1999年联合国通过的《禁止资助恐怖主义公约》和《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等。各国政府为了配合反洗钱国际公约在本国的实施,还陆续制定了与反洗钱国际公约相适应的国内法规。反洗钱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规相结合,在国际社会反洗钱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加强,反洗钱国际组织也应运而生,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缩写FATF)。该组织1989年由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发起成立,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性组织,目前共有33个成员,其中有31个国家和地区,2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即欧盟理事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有23个观察员,其中有5个是区域性反洗钱国际组织,18个是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州开发银行、非州开发银行等在内的国际组织。该组织制定的《反洗钱40条建议》和《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几经修改充实,目前已得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执行,成为公认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标准。为加强各国反洗钱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国的金融情报中心(英文缩写FIU)组建了一个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埃格蒙特集团,该集团成员目前包括69个国家和地区,该集团制定的《关于金融情报中心的说明》奠定了开展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的行为准则,卓有成效地开拓了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渠道。可以说,FATF和埃格蒙特集团是目前反洗钱国际合作体系中的两大基石,在国际社会反洗钱过程中发挥着突出作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自律行为,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在内的12家国际一流跨国银行于1996年组建了一个反洗钱国际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该集团通过的《反洗钱原则》、《禁止资助恐怖主义原则》、《代理行原则》等提供了商业银行反洗钱自律行为的国际标准,大大加强了跨国银行的反洗钱自律。 三、我国政府在反洗钱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我国政府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是十分鲜明和坚决的,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在反洗钱法制建设方面,我国除了积极加入有关反洗钱国际公约,承担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以外,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反洗钱有关的国内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在1997年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明确将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确定为刑事犯罪,并对构成洗钱犯罪的各项要件作了规定。2001年底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主义犯罪确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从事与各种犯罪相联系的洗钱都属于违法性质,金融机构有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进行监测报告,并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打击洗钱活动的义务。还详细规定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的具体标准,以及违反监测报告的处罚措施等。 在反洗钱组织机构方面,国务院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已写入了2003年底修改后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反洗钱工作职责,人民银行设立了反洗钱局,组建了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为了加强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牵头组成了有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这一协调机制在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反洗钱防范和执法方面,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国商业银行初步形成了以了解客户、交易报告和记录保存为基础的反洗钱内控体系,2003年是开展交易报告的第一年,仅外汇交易领域就报送了260多万笔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涉及交易金额6000亿美元。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实行了强有力的打击,2002年和2003年两年里,我国公安机关对洗钱严重的地下钱庄进行专项打击,打掉地下钱庄62个,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00多名,有效地震慑了猖獗的洗钱活动。 在反洗钱培训方面,通过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合作,在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境内外国际研讨会、培训班,强化了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 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积极协助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认真核查了30余批境外犯罪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资金账户;并与有关国家的司法部门合作,联手侦破了一批我国犯罪组织和个人跨境洗钱的案件。 四、用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着哪些差距?将如何改进? 毋庸讳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反洗钱工作和国际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反洗钱法规不够完善,现有的反洗钱法规散见于几十个法律和规定之中,尚未系统化,尚缺少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尤其是现有的反洗钱法律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过窄,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广泛开展。二是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合作机制有待完善。洗钱犯罪具有跨行业、跨区域的复杂特点,这就决定了反洗钱工作仅靠一个部门是无法胜任的,必须开展多部门合作,如果各自为战,难以形成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足够合力。三是反洗钱监测分析体系有待健全。目前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渠道是本、外币分离的,若不尽快统一难以提高监测分析水平;交易报告方式和分析手段也较为落后,需尽快提高电子化水平;有些易于受到洗钱威胁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尚未纳入反洗钱交易报告范围,需通过出台相关法规尽快扩大交易报告范围。四是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对薄弱,有些金融机构对洗钱威胁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甚至误以为搞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得不偿失,会影响自身经营业务发展。五是反洗钱培训工作亟待加强。从反洗钱工作队伍的整体状况来说,普遍存在着工作经验不足和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尤其是在金融机构办理具体业务的一线员工,承担着识别和报告可疑资金交易的义务,处在反洗钱工作的最前沿,加强培训显得格外重要。 面对上述差距,我国政府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和改进反洗钱工作。一是完善反洗钱立法。起草和颁布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是我国当前反洗钱工作的迫切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已于今年3月22日成立了《反洗钱法》起草小组,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十几个部委正在积极参与起草小组的工作。起草小组将根据反洗钱国际公约的要求,结合我国反洗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反洗钱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极大地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开展。二是改进国家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发展需要,国务院已经批准调整、充实原有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进一步形成强有力的反洗钱工作合力,严厉遏制和打击洗钱犯罪。国家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改进和加强,将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三是健全反洗钱监测分析体系。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证券业、保险业和高风险非金融行业的交易特点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将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适合这些行业特点的交易报告规定,扩大交易报告范围。人民银行还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中心建设将实现本、外币交易报告统一监测分析,并运用电子化手段集中数据处理,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四是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从今年5月开始,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全国各商业银行正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在此基础上,从7月开始,人民银行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提高认识,查找问题,落实整改,促进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五是加强反洗钱培训。在已往培训的基础上,今年以来,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从已经进行的培训工作来看,均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反洗钱培训工作已经向纵深发展,从反洗钱业务知识的一般性培训,正在转向适应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业务要求的各具特色的培训。六是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我国正在与有关反洗钱国际组织积极磋商,争取使我国尽快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磋商已经取得良好进展。我国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不仅能为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提供一个新舞台,同时也将大大加强国际反洗钱力量。 五、请展望一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未来? 我相信,随着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反洗钱工作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不远的将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将会呈现出新局面。这个新局面的主要特点是,(1)具备较完善的反洗钱法规体系;(2)形成卓有成效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和执法体系;(3)培训锻炼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反洗钱工作队伍。但是,也要看到,在实现反洗钱工作新局面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艰苦的工作要做,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里,我想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各国经济、金融发展程度和特点不同,文化、制度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经验的同时,更要注重努力研究我国国情,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特点和规律。比如,反洗钱工作具有需要多部门合作的特点,但各国的合作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以一个部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的方式;有的国家采取组成一个联合机构的方式;有的国家则采取组成一个独立部门的方式;在反洗钱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合作方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哪一种方式更好并无统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我国反洗钱实践需要,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合作方式。再如,资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监测分析的基础,有的国家只对可额资金交易要求报告,有的国家还同时对大额资金交易要求报告。有关国际公约中,对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有强制规定,对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则没有强制规定。这就也要求我们根据我国反洗钱实践需要,努力研究和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只要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特点和规律,就一定能够把我国反洗钱工作持续引向深入。(摘自央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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